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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支撑新型城镇化能力

  • 发布时间:2014-11-21 19:29:5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煤炭税费是煤炭城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税收上划的比例大、上划返回比例小、所得税返回基数少、煤炭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逐年走低;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增长快,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能力堪忧。2014年上半年,有的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同比下降近6个百分点,其中税收下降的幅度普遍比较大,而非税收入却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这种局面不改变,不仅会影响财政支撑新型城镇化的能力,也会制约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因此必须增加煤炭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以提升财政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撑能力。这包含四层概念,一是提高共享税种的地方比例。“营改增”之后,地方的应税额总体上是下降的。因此应考虑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分享比例上,加大向地方倾斜的力度。二是提高税收返还比例。根据煤炭城市生产机制的特殊性,以及计划经济积淀的历史欠账、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反差巨大。提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煤炭城市返还比例,以确保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三是建立所得税返还的长效增长机制。东北的老煤炭工业基地煤炭产能基本都进入了递减期,但新兴产业还方兴未艾。如果国家在原体制返还基数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动态返还的政策,能促进该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保证财税的稳定增长。四是调整对黑龙江省实行的国有煤矿总部经济税收政策。总部经济税收政策,即子公司销售收入每吨提取10元作为总公司的留存收入,余下收入交纳增值税。此政策与属地纳税原则相悖,应重回属地纳税的轨道,完善煤城的生态补偿和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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