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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将再收罚单 股民索赔时效期分段计算

  • 发布时间:2015-02-11 11:03:1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继2014年6月被证监会开出行政罚单之后,科伦药业(002422)近日又一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这意味着,该公司的信批问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股民针对该公司的维权索赔,也因为有两份处罚文件的存在,分为两批。

  两次罚单剧情相似

  科伦药业(002422)于2010年6月3日开始上市交易,每股发行价格83.36元,新股中签率为3.1%。上市后,科伦药业股价一路上升,最高攀至每股166.49元,一时间成为资本市场热捧的新贵。

  然而好景并不持久,2013年5月20日、2014年7月7日,科伦药业先后发布公告,承认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实。

  2014年6月4日晚间,科伦药业公告了第一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下达。证监会处罚文件显示,该公司存在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等信批问题。对此,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3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然而,这并不是科伦药业收到的最后一封罚单。2015年1月28日晚间,科伦药业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这是科伦药业上市以来第二次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第二次罚单,科伦药业被爆出的信批问题和第一次十分类似: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和《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查明,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 2012 年 7 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 3.90亿元、 0.64 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7%、0.82%和2.52%。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此外,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 2011年度和 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8 亿元和 6.14 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8%和 7.84%。根据相关证券法规,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股价跌惨股民损失大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维权工作的吴立骏律师表示,科伦药业放弃对即将下达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这意味着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将马上下达。

  科伦药业及高管多次隐瞒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事实情况,未依据法律法规完整、准确、真实、及时的要求披露信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受损股民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股,此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转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吴立骏律师认为,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凡在2011年3月7日之后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3日收盘时部分持有,或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买入并在2014年4月15日收盘时部分持有科伦药业股票的股民,可以参加诉讼索赔。

  可能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有不同的法律观点,其指出,科伦药业因信披违规两次被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1、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在2010年11月19日到2014年4月15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014年8月,我们已经代理首批股民向成都中院起诉科伦药业,根据最新处罚告知情况,索赔人数和总金额将会进一步扩大,索赔时效也将分段计算。”知名维权律师厉律师称,第二批股民将在最新处罚决定作出后立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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