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不合规资质引争议 送药O2O再触处方药禁区
- 发布时间:2015-11-19 09:3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吴起龙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始终处于敏感区,处方药更是被画出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此前本报曾报道多家送药O2O企业违规偷售处方药的行为,尽管企业纷纷承诺改正,但几个月后,又有处方药在送药O2O平台上流出,这次则打起了“药品展示”的幌子。事实上,这看似漂亮的擦边球,却一棒打入了政策的红线之内。
偷售处方药
送药O2O作为移动医疗的组成部分,在一年来迅速发展。因对政策不了解,多数企业上线之初就违规,无论是背靠仁和的叮当快药(原名叮当送药),还是拿到融资的创业企业快方送药、药给力,以及尚未拿到融资的创业品牌,都出现过违规网售处方药的行为,多数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不到半年时间,北京商报记者发现,送药O2O平台上再次出现了处方药,且均属于可售状态,知名品牌几乎全军覆没。叮当快药、药快好有“熄风通络头痛片”在售,药给力、快方送药则出售“复方羊角颗粒”,两者均为处方药。
多数送药O2O在药品相关页面未标注“处方药”信息,药快好通过角标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需要上传处方单照片后才可下单。北京商报记者试用发现,叮当快药、药给力均可配送处方药,送药人员并未向北京商报记者索要处方。
合作药店违规
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有“Rx”标识。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业内专家认为,正是存在安全方面的考虑,宣布解禁网售处方药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才迟迟未落地。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事实上,送药上门依然不合规。12331食药投诉举报热线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相关规定,购买处方药必须上门将处方交到药师处,由药师审核后购买药品。与送药O2O合作配送处方药的药店已涉嫌违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药快好公关负责人称对政策不了解,目前处方药已全线下架。叮当快药公关负责人表示,叮当快药本身不进行药品销售,只是信息服务展示平台,药品销售由线下合作的实体药店完成。就此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咨询后得知,目前主流送药O2O只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只能进行信息展示,不具售药资质。
牵出资质争议
在互联网的浪潮下,触网企业打擦边球是惯用手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在“网络购药消费提示”中明确指出,送货人应当是药店自己的配送队伍。送药O2O就将员工挂靠在药店之下。将“信息服务”当幌子,能够绕过国家食药监总局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尽管脱身“交易”之外,信息服务却仍有争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将处以罚款。医药健康妆业律师罗吉尔表示,严格来说,送药O2O的模式是有问题的,目前国家尚未对“药品网上交易”进行解释,所以属于擦边球。
此前北京商报记者曾致电北京市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称,送药O2O和医药电商一样,都属于网上售药,需要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此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应在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北京商报记者观察到,仅叮当快药一家做到这一点。
缺失行业规范
送药O2O作为互联网医疗的一环,的确有存在价值和发展潜力。受困于药品刚需、低频的特性,送药本身难有利润。
据了解,目前尚未有送药O2O企业盈利,多数依靠融资过活。频繁的价格战让融资金额快速消耗,资本寒冬让企业后继无力,一些企业为冲订单量出售低价、非刚需商品,一些企业则铤而走险踏入处方药红线。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专门为此召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座谈会,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不得超越实体药店应当遵守的管理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对此,业内专家则认为,药品与其他商品存在不同,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必须严格自律,监管部门也应依照相关法律严加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