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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药采模式被指滥用权力 国家发改委发函叫停

  • 发布时间:2015-08-28 09:39: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辛夷  责任编辑:吴起龙

  发改委已经致函安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

  “蚌埠式”药品采购引发争议。

  今年4至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蚌埠市卫计委第一次发布公告是在4月10日,公告明确只有“在本次单品种带量采购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并且要求“单品种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

  中标配送企业承诺将药品销售总额20%作为“药品供应链增值服务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补偿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法收入。同日公布的招标公告明确要求“市外投标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本市企业2014年销售额不低于4000万元”。

  目前,此事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已经致函安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

  国家发改委通过调查认定,蚌埠市卫计委三次药品采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并在采购中指定了具体的生产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发函:药采违反《反垄断法》

  4月到5月,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分三次组织发布公告,进行药品采购。招标结果公布后不久,就有媒体发现其中不妥,“蚌埠式药采”一时间成为业内热门话题。

  据发改委调查,招标中外地和本地经营者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别,然而成交结果显示,中标的市外和企业数量均为5家,发改委认为这一结果“保护本地相关经营者的意图明显”。

  一名药企人士告诉记者,蚌埠医联体是首家通过联合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试点地方城市,但这种以行政命令强迫列入降价,并且永久性禁止未降价企业的所有药品在蚌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手段实在令药企难以接受。

  此外,虽然先后发布的三份招标文件均有“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以及“受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委托”的表述,但之后两次发布有关澄清公告均是以蚌埠市卫计委名义发布。

  国家发改委认为,上述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部分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在给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中,发改委建议其责令蚌埠市卫计委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这是医药界的第一次,意义非常重大。”常年研究药品招标政策的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耿洪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在转变政府职能,价格管理从原本的主导定价,变为监管,以后这样的意见将会更加普遍。

  业内:地方保护多地盛行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针对蚌埠市卫计委发函之前,国家发改委曾经点名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建议纠正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河北、安徽两案起因均为接到举报。

  耿洪武介绍,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非常普遍,“在十几个省份的招标文件中都能看到”,发改委此次发布的意见更加明确了这一做法违法,给其他地方改革提供了参考。

  今年3月初,蚌埠市94家公立医疗机构共同组成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蚌埠成为安徽省首个进行药品带量采购的城市。“工作原本进展顺利,但临近截止日期时,事情突然起了波澜。”蚌埠市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相关负责人说。

  在上述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药企在合肥召开联合会议,抵制蚌埠的做法。之后,蚌埠市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发出《致蚌埠市单品种带量采购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一封信》,明确列入单品种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其降幅未达25%的,其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之后将这一行为称为“恐吓威逼手段”,认为是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

  发改委前述公函称,为促进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公平竞争,建议责令蚌埠市卫计委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行为,并对本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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