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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自愿 捐献者亲属需移植时可优先

  • 发布时间:2014-09-26 14:26:19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周韧  责任编辑:孔彬彬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武汉闭会。会议于当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受关注的《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条例》指出,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从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捐献登记。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

  《条例》明确,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红十字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并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条件。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信息共享。

  捐献人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通过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捐献,捐献的人体器官经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

  捐献者亲属需要接受移植时优先排序

  《条例》规定,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排序。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的器官。

  昨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39件地方性法规实施修改,废止了《湖北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4部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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