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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重复参保 亟待整合城乡医保

  • 发布时间:2014-08-21 09:16:05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封媛媛

  城乡分割的户籍登记制度即将取消,但城乡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的分割仍然存在,由此导致的重复参保问题也未能解决。据媒体报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三大制度的全国重复参保率目前在10%左右,超过1亿人重复参保,每年财政重复的无效补贴超过200亿元。

  我国长期以来实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政策,在农村实行的是新农合,而在城市实行的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由于新农合无论是筹资水平、还是补偿力度,均低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者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医疗负担,一些已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镇工作时,又选择参加流入地的职工医保。此外,逐渐推广的居住证制度使流动人口不受户籍限制,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流动人口,为了避免异地报销困难,也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新医改以来,虽然医保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但其制度性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城乡分割暴露出政策的公平性不足。目前,医保的高覆盖率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然存在。在重复参保现象严重的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仅靠参加户籍地的新农合,不仅存在补偿标准低的问题,还会遇到异地报销困难等困难。

  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隶属于人社部门管理,而绝大多数地区的新农合被划归卫生部门管理。为了争取部门预算和财政补贴,管理部门之间争抢参保人员,诱导了多头参保、多头报销的现象。近年来,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整合三大医保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早在2009年的新医改方案就提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2012年4月,“十二五”医改规划再次提出“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但整合三大医保制度无疑会触碰到部门利益,到底由谁来整合,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看法迥异。人社部门认为,人社部门不仅具有长期管理医疗社会保险的机构、人员、经验积累与信息系统,而且和医疗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人社部门整合比较合适。卫生部门则认为,卫生部门管医保,属于“一手托两家”,既管理医疗又管理医保,需要同时考虑参保人和医院的利益,可以更有效地使用好医保资金。两大部门的立场争锋相对,导致整合推进缓慢。

  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曾要求,当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三大医保。然而,已经过去一年多,目前,只有七个省份完成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大多数地方的城镇两大医保仍由地方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仍由卫生部门管理。

  眼下,在三大医保还难以实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由于新农合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采用不同的信息系统,信息未能实现共享,这为重复参保埋下隐患。为方便流动人口参加医保,克服重复参保现象,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发放全国通用的医疗保险卡迫在眉睫。早在2011年,人社部就开始部署全国社保卡统一工作,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社保卡号。应尽快推进这项改革,使社保卡全国范围内通行,规避重复参保情况的发生。

  虽然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管理有助于防范重复参保,但应该看到,重复参保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城乡没有建立统一的医保制度,城乡居民不能公平地享受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重复参保是农民工的一种无奈的“理性选择”。

  当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点城乡医保“均等化”,将保障水平差别不大的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率先整合,有力地防止了重复参保,也降低了管理成本。因此,参照试点的成功经验,尽快整合城乡医保。首先将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交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基层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参保种类,由于是一个部门办理,就避免了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政策,取消人为设置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差别,从根本上杜绝重复参保,体现制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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