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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论:户籍新政加速城乡居民医保统一

  • 发布时间:2014-08-01 08:56:04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毓才  责任编辑:封媛媛

  来源:健康界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和农村重复参保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笔者的话:

  最近下乡检查新农合工作,到了某一周姓农家,老两口对新农合政策赞不绝口。然而,谈到还有什么问题时,他们异口同声地说,孩子们常年在外,大儿子、二儿子在深圳,三儿子、小儿子在西安。一大家子18口人,除了老两口每人90元,一年可报销门诊费用180元外,16个孩子还有1540元按规定在镇村医疗机构看病门诊可用的钱,孩子们够不着用,老人眼瞅着却不能用,白撂了。像老周家这种情况,交了费却享受不上的窘境,是否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就不存在了呢?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这一户籍制度改革新政,无疑将加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统一,使多年来呼吁“三保合一”(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率先走出“二保合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坚实一步。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一直分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与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样分割划分的问题不少。突出表现在:第一,重复参保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具有不同的户籍。在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强的情况下,各地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为了提高参保率,出现了很多重复参保的情况,特别是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必须参加,而在校学生又常常以个人名义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样就有不少在校学生出现重复参保现象;第二,不同的筹资方式,也是导致重复参保的因素。目前,新农合是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筹资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筹资时间一般在每年11中旬至12月下旬,一年一次,有参保率要求,而城镇居民实行常年参保,以个人为单位,并不要求一个年度一次交清,漏洞较多;第三,报销政策不统一,管理级别不一致,难以实现跨区域报销。

  当然,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城乡不同的户籍制度。

  这一次,国务院推行户籍新政,在《意见》中明确,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随着户籍新政的实行,老周的16个孩子,应该就可以突破制度藩篱,比较好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比较好地享受到国家政策性保险给予的好处。一是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当地居民医疗保险,在居住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意见》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二是在农村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可以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实行异地就医结算。

  以此同时,在看到户籍制度改革好的一面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各地推行的力度不一定一样,推进方向也可能会有偏差。正如世卫组织对中国医改评价时所言,中国医改问题出在执行层面。所以,这次户籍制度改革还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了“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各地不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原则,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另一个是忘却了本次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这一总根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与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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