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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 发布时间:2015-03-26 10:07:18  来源:健康报  作者:孔令敏  责任编辑:朱苑桢

  3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办法》要求,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发展规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据悉,《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指出,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办法》要求,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要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立项应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订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5年需要编制的规划名称、牵头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等,经批准后作为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卫生计生规划应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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