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矛盾突出:法大还是文件大?
- 发布时间:2016-02-16 09:05: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王斌
一边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一边是管得太死、效率低下。《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在结余经费、劳务费和间接补偿的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
科研人员建议,应统筹设计科研费用支出范围,在实现激励的同时,还应发挥组建稳定科研队伍的作用,赋予科研团队更大“钱的自主权”,以更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
结余经费上收:法律与文件打架
对于不少科研人员而言,报项目预算是一件头疼的事。曾多次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位教授举例说,一项试验一旦失败,就得另起炉灶,需投入新的原材料、试剂等,原来预算20万元很可能就变成50万元。再如,合作方专家临时有事要去外地或国外,就会额外增加差旅费。这些资金使用都是无法预算到的,而且这些“变动”由于与申报预算有别,审计时往往会被卡死。
对此,清华大学校长邱勇也认为,目前项目经费管理审计越来越多,大学不能像企业那样去审计,有的项目做两三年却要十几次审计。此外,不应过分强调预算决算,一两年内开几次会,买多少打印机,都要计算出来,这些其实是计算不了的。
更头疼的是,科研经费到了年底没花完,可能面临被收回的窘境。东南大学副校长王保平以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为例说,由于迟迟没有具体的财务管理规定,高校和实验室都不敢花钱,财政部门已经来催,如果钱年底前花不完,就要收回来。
“我们也不知道怎么花,规定不准买设备,难道都用来发劳务费?相较于国外大学,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太死,高校自主权低,不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王保平说。
科研经费花不完还在一定程度上与拨款进度有关。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彭俊彪说,一些经费拨下来已是6月份。“一年的钱只有半年时间花,怎么花得出去,这不等于逼着我们乱花钱吗?”
记者获悉,原本根据2014年国发11号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然而,修订的预算法则规定,结余经费要上收。特别是今年中央政府多次要求清理存量资金,上收的压力很大。
“这等于前后矛盾了,法大还是文件大,按哪个执行?”一些科研人员发出如此困惑。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科研人员希望明确继续落实11号文的规定,考虑到科研的规律,不照套一般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劳务费支出松绑遭遇“玻璃门”
过去,我国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支出一般限额在15%以内,有的更限制在10%,主要用于发放参与科研的研究生补贴。因为支出范围的限制,限额其实也达不到,最终支出往往只占百分之几。
记者从多所部属高校了解到,一般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可领800元劳务费,博士生1000至2000多元。随着我国科研投入的不断提高,一个科研项目经费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统计,2014年重要项目每项平均资助强度已达80万元。
2015年5月,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增加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而且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也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取消了原先的15%上限。这一旨在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新政在执行中却遭遇了“玻璃门”。
实际上,科研人员报预算时还会对劳务费占比“自行设限”。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副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宋尔卫说,“现在是没有上限了,但是做计划的时候还是不敢放得很大”。
不少科研人员还是有顾虑,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劳务费比例过高将影响到是否能够拿到经费支持。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报多了也花不出去。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主任李亮说,给博士发补贴最高也不过每月3000元,与保洁员一样,发高了审计通不过。因此,报项目预算时,仍然只有10%至15%的比例用于劳务费。
教育部科技司司长王延觉说,研究生补贴是有限额的,花不出去还是占比不高,更关键的是,利用科研经费来组织科研队伍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现在一些人经常拿国际上劳务费占科研经费50%来套,却忽略了其除了用在研究生补贴外,更多的是用在请专职科研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实验室技术人员,这是国外不少高校得以有一支高水平且稳定的科研队伍的原因所在。
据多位高校教师反映,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改革相对走在前列,其他口的科研经费管理中,劳务费的上限和支出范围仍然统得较死,亟待松绑。比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重大项目限制为5%,其他项目10%,且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调整。
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说,有教授反映,社科基金只支持教师在国内参加学术会议,不能支付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现在学术活动都是全球化的,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
间接补偿应更倾向于激励
2014年国发11号文提出,完善项目间接补偿机制。对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信用等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逐步将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比重提高至30%以上,并可以支出绩效工资。然而,目前仍设置了统一的限额比例,且使用需要审核。
王延觉认为,从国际上执行间接补偿制度成功的情况看,补偿更多地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成本,而不是简单地为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支出。要实现激励,也要让科研人员感受到国家和高校对其的付出。过去,科研承担单位一般提5%的管理费。对此,不少科研人员颇有微词,认为科研经费是自己“挣”来的,学校是搞“雁过拔毛”。如今,间接经费比例提高后,如果还是沿袭过去的计提管理费用的认识,那么科研人员仍然觉得是自己为学校贡献。
对此,受访高校管理层建议,一方面应给予高校与科研经费管理单位的协商自主,自行商店间接经费比例;另一方面,理顺其本质和用途,要明确这是作为国家预算对科研单位的补偿,而非从现有科研经费中提取补偿,让好的大学间接经费比例更高,钱通过学校进入教师的工资体系,从而使科研能力强的教授获得高水平薪酬,以此体现科研人员的知识价值,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