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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抽查1724宗矿业权 整改违法违规资金8.47亿

  • 发布时间:2016-01-28 15:4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1月28日,据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今日发布公告称,2015年,审计署抽查了6省区1724宗有效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统称矿业权),至2015年底,6省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8.47亿元。

  审计署表示,2015年,审计署对辽宁省、山东省、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统称6省区)的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抽查了6省区29970宗有效探矿权、采矿权中的1724宗,以及这些地区2013年至2014年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等矿产资源资金收支情况,重要事项追溯到以前年度。

  总的来看,有关地方和部门重视矿产资源管理,能够贯彻落实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勘查开采监督,积极推动煤矿整顿关闭、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企业兼并重组,强化矿业权出(转)让交易和矿产资源相关资金征收管理,持续加大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资源保障程度和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有所提高。但审计也发现,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严,有391宗矿业权在审批、出(转)让和开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国有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等问题。

  其中,首先是矿业权审批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审批出让行为多发。抽查的矿业权中发现此类问题的有88宗。具体包括:在未经价款评估、储量评审等情况下,违规批准转让处置42宗矿业权;违规批准设立、延续未按规定缩减勘查范围或矿区重叠等不符合条件的25宗矿业权;未按规定履行“招拍挂”程序,以协议方式定向出让18宗矿业权;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超越或规避审批权限审批出让3宗矿业权。

  审计还发现,2006年至2014年,部分地方无序勘查开采,有的无证勘查开采或“圈而不探”,有的未经批准违规擅自改变勘查矿种,有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采矿许可等证件不全、违规未批先建,有的违规越界开采或“以采代探”非法开采,还有的超核定生产能力开采。

  其次,违规转让或收购矿业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或相关企业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抽查的矿业权中发现此类问题的有92宗,主要是国有矿业企业与民营矿业主在矿业权及相关股权交易中,通过不评估、干预评估、“先定价、后评估”、在改制重组时隐匿涉矿资产等方式,操控价格低卖高买。有的国有企业在矿产品交易中通过增加中间环节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还有5户国有企业在收购有关境外矿产资源中,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面临重大损失风险。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看,现行评估准则选择性操作空间大,有的评估机构借机按事先约定价格出具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却无法追究其责任,抽查发现6宗矿业权交易中存在按照委托方授意,调整评估方法、开采规模和储量等关键参数的问题,涉及7家评估机构。

  第三,违规利用勘查资料获取或开发矿业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或相关企业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抽查的矿业权中发现此类问题的有104宗,主要是国有地勘单位改制前积累的地质勘查资料等成果未有效归集管理,改制后被少数内部人掌控,利用这些非公开信息介入矿业权申报或交易,从中牟取私利。有的国有地勘单位或个人利用掌握的地勘数据和内部信息,以个别领导及职工持股企业名义低价取得矿业权,将国有权益转为小团体利益;有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相关矿业权后,以合作勘查等方式不经评估低价转让给特定对象,涉嫌输送利益。从抽查情况分析看,地勘单位属性定位不清晰、改革不到位,一些地方由多部门分头管理,部门间权责界定不清、信息沟通不畅,监管缺位与过度干预并存,是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目前,部分地方仍未制定矿产地清理制度或完成清理工作,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管理、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和有效落实。

  第四,资源资产保护责任不落实,存在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抽查的矿业权中发现此类问题的有107宗,主要是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规定,违规批准在禁采区内设立63宗矿业权;有关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44宗矿业权,在退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了延续审批手续。生态环境治理方面,2009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来,辽宁省和青海省保证金收缴管理不到位,有826户企业欠缴共12.75亿元;6省区还闲置滞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资金共24.31亿元。与此同时,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原因,辽宁省、四川省、甘肃省至2014年底有12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如期开工或竣工。有的已实施项目还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五,矿产资源收入征缴使用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收入征缴方面,至2014年底,6省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欠征的矿产资源收入(不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共计29.53亿元。资金使用方面,2009年至2015年,6省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挤占挪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6.28亿元,其中4.8亿元用于投资设立企业,0.6亿元违规出借给民营企业,0.88亿元用于人员经费等开支。

  审计署还表示,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经或正在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审计署称,上述6省区正在按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按原渠道归还资金等措施,至2015年底,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8.47亿元。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再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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