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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征言 多项处罚上不封顶

  • 发布时间:2014-09-11 00:2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彪  责任编辑:张少雷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原有法律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容,由此前的六十六条增加到一百零二条。同时,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多项违规拒不整改行为,实行按日计罚不设上限的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记者,加大违规处罚能起到制止环境污染的作用,“按日计罚”对缓解大气污染有积极意义。

  拒不整改按日计罚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被认为是近年来中国环境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规成本,是业界的共同呼声。

  2014年4月,历经四审的最严《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 “按日计罚”被写进法律中。此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这一思路和原则在《意见稿》中也得到了较好体现。

  《意见稿》指出,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被纳入为“按日计罚”的行为包括: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同时,《意见稿》还对多项较为严重、恶劣的环境违规行为提出了加倍处罚的要求,其处罚金额将达到相关治理费用的1~5倍不等。

  其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违法排污治理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新建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未同步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处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运行成本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特别强调,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加强排污权交易,对提高企业减排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而其推行的基础载体就是排污许可证。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都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意见稿》也在原有文件的基础上,对排污许可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时,《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颁发;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颁发。

  《意见稿》明确“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国务院法制办称,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宋国君认为,此前的许可证只是按照注册证去做,现在所强调的排污许可证是一个执法文件,企业就要有守法的义务。他表示,相关文件尽快出台,对整个环境改善会有很大好处。但是也需要有一个过程,5年或许能够达到比较好的水平,完全建立并发挥作用。

  今年9月,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曾表示,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争取今年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能够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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