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利用调解规避深圳房产限购 助奸商漏税1600万
- 发布时间:2015-05-12 16:03:55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吴起龙
自2010年9月30日起,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政策实施不久,媒体就不断曝光有不法中介和购房者利用虚假诉讼来达到买房目的。据去年7月30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因“造假规避限购令”而受关注的深圳房地产权交易转移职务犯罪案已有54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广东梅州平远县法院原立案庭庭长的邹阳春,因办理126宗涉及深圳地区的以房抵债的虚假诉讼,涉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600多万元。该案还牵出原平远县法院副院长凌卫、执行局局长林奕芳、立案庭书记员林益栋等人。邹阳春一审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3年9个月,不服上诉,昨日二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
利用调解规避深圳限购
年近50岁的邹阳春2011年起担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2013年4月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开除,此前该院曾组织过自查自纠,邹阳春于同年11月16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涉深系列案由黄埔区法院管辖。
一审查明,2011年10月开始,邹阳春通过时任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林奕芳(另案处理)了解到该院同事多次接受深圳市汇丰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下称汇丰公司)代表张志成、于非林(均另案处理)等人请托,出具虚假诉讼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强制过户手续为购房者办理房屋过户。
邹阳春遂指示立案庭书记员林益栋(另案处理),根据于非林等提供的身份信息、虚假的买卖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借据等,先行制作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随后,邹阳春在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即签发前述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再安排或陪同林益栋等人,到深圳通过于非林等找房屋买卖双方会签前述文书,再到深圳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要求进行房产过户。
2012年中,邹阳春明知其单位不允许办理类似虚假诉讼案件,与林奕芳协商后仍出具确认债权债务的民事调解书,继续进行强制过户手续。
明知兄弟法院被查仍继续
2013年初,邹阳春明知兄弟单位工作人员因同样事由被查处,仍接受主管副院长凌卫(另案处理)的授意,指示林益栋将类似虚假的诉讼案以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交凌卫签发;最后将7份判决书移送执行局交林奕芳继续按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方式办理房产过户。
后经查实,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计126宗。其中,93宗用包括以房抵债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结案;26宗以包括确认债权债务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结案;7宗以包括确认债权债务内容的民事判决书结案。
邹阳春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将近1605万元。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邹阳春无视国家法律和单位三令五申的制度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鉴于邹阳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判刑3年9个月。
违法操作
还被评上“先进”
耐人寻味的是,在2012年底,邹阳春因参与调解200多宗民商事案件,因调解涉深案件的方式、方法“灵活”,调解能力强,被平远县法院上报市中院参加评比十佳调解能手。
邹阳春向上级报调解先进事迹时,还介绍了调解深圳以房抵债的案件情况,得到了领导的认同。最终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十佳调解能手”并获得奖励。实际上,这些涉深案件没有严格按照立、审、执分离。
邹阳春供述称,这类126件民事诉讼案件,除了最初两三个案件外,其他都没有召集当事人开庭、调解,绝大部分让当事人在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上补签名。而申报先进的材料并不是他本人写的,院领导(指凌卫)对当事人没到场也是知情的。
他还供述说,这么做是因为2010年底开始要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排头兵”指标任务,平远县法院还书面要求立案庭每个月完成调解案20件。当时他们受理了大量虚假诉讼案件,因为容易完成调解任务,又是分管领导指示下办理的。
认罪但辩称
只造成300万损失
昨日庭上,邹阳春上诉辩称,“一审判我犯滥用职权罪,我没有异议。”但觉得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考虑他是为了完成“排头兵”指标任务,以及一审对量刑依据的数额认定和计算均有错误。
邹阳春认为,涉案126宗涉嫌虚假诉讼中,“有5宗没办理过户,还有大约34宗办理了执行过户,但其中税已经交齐了”,他愿意承担“以房抵债”的责任,但后面债权债务关系的与他无关。因此,他认为造成税收损失只有300多万元。
他还说,“我有较多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案发后并积极配合对涉案房款进行查封,力争为国家挽回损失”,“我没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其他犯罪行为,这与其他法官为了私利受贿和滥用职权有所区别,应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