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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河矿业三年两发镉污染 利益面前铤而走险

  • 发布时间:2014-11-14 01:00: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莺 钟泉盛  责任编辑:张少雷

  位于广西河池市的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发生外排废水镉、锌超标事件,目前已被立案查处,涉事矿点被责令停产。而这一企业正是2012年初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的两个污染源之一。

  镉污染肇事企业再次排污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么矿位于河池市南丹县,有50多年的建矿历史。广西环保部门通报称,今年7月15日和30日,河池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拉么矿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两次均发现镉和锌的浓度超标。7月30日镉和锌的浓度分别超标8倍和9倍。

  拉么矿一期尾矿库闭库施工,由于不具备排污条件,南丹县环保局暂停向拉么矿发放2014年度排污许可证。然而,拉么矿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且不具备排污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选矿砂水通过选矿加工区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浓密机浓缩,形成膏体后排入矿窿采空区进行填空。监察人员发现,此项目尚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要求企业停止运行。

  在拉么矿尾矿库总排口,监测人员发现一期尾矿库已闭库,库内已无有效的沉淀空间,废水进入该库后没有得到有效沉淀就直接外排,导致外排废水中镉和锌的浓度超标。

  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梁文锋介绍,拉么矿排出的超标废水经过一段无人居住的小溪后进入刁江,据监测,刁江1-8月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水质没有超标。此次企业违法排污没有对下游沿岸群众的生活用水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未酿成环境污染事件。

  尽管如此,9月初南丹县发文责令金河矿业拉么矿停产。河池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梁文锋说,河池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拟处以金河矿业30万元罚款,并按有关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

  2012年初,金河矿业和河池市的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两家企业,引发了震惊全国的龙江镉污染事件,泄漏镉量达20吨、污染波及300公里河段、事发河段镉超标80倍、下游上百万人饮水安全一度受到威胁,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当时,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破产,金河矿业被罚款100万元,数名公司高管被判刑。时隔两年多,金河矿业拉么矿再次非法排污,受到当地群众指责。有网民指出,3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难以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成为公开的尴尬,三年两污,暴露出企业在利益面前漠视处罚铤而走险的心态。

  违法成本低 监管“有责无力”

  一再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金河矿业并非孤例。2012年,华银铝业公司在广西百色市境内上演“泄漏-被查处-恢复生产-再泄漏”的怪圈,企业多次污染,每次受罚数十万元,相对于企业的“财力”而言可谓“九牛一毛”。

  记者了解到,现行环境违法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产停产、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往往惧怕停产而不畏罚款。现实中行政处罚较多被使用,但行政处罚弹性大,力度不足。

  有观点指出,如果违法成本过低,就变相成了一种鼓励,污染企业不仅不忌惮,反而把违法当成了一种乐趣,在利益盘算中体验“违法快感”。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杜群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多起企业污染事件表明,地方环保部门对辖区“纳税大户”的监管往往“有责无力”,无形中助长企业“霸王心理”。

  目前,中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一些“行政强制权”,被称为“史上最严”,但仍然没有对诸如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量刑等细节做出规定,给日常监管造成不便。有关人士建议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处罚力度,尽快出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单行条例等。

  杜群等专家建议,应在现有环保执法体系基础上架构区域督查系统,对重大项目强化事前监督,避免地方环保部门成为权力寻租腐败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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