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拒售民企生物柴油案二审 各方举证出奇招
- 发布时间:2015-04-23 07:1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少雷
资料图
一起诉讼牵动着整个行业的注意力,国标起草人、行业龙头、反垄断专家与法学博士等多方聚集在庭审现场。
昨日(4月22日),国内首例生物柴油拒绝交易案在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与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分公司)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展开激烈交锋,在举证上各出“奇招”。
二审时云南盈鼎及云南分公司在辩论后同意调解,目前该案按照程序进入调解,如调解未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中石化:生物柴油并非成品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原告利用“地沟油”等原料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BD100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去年底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云南盈鼎胜诉,中石化方面被要求将原告生产的达标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当事三方均提出上诉,云南盈鼎继续主张赔偿损失,中石化方面则主要诉请驳回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前的例行调解中,对中石化方面要求其公开道歉的条件,云南盈鼎并未接受。
在昨日的庭审中,中石化方面提出3组共20多件新的证据,提出5点辩诉意见,并请出两位重量级专家证人出庭。中石化方面认为,一审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该案应该在云南脂肪酸甲酯(生物柴油主要成分)市场进行界定,而非云南成品油销售市场。中石化认为,在云南脂肪酸甲酯市场,其并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且以脂肪酸甲酯为主的BD100生物柴油只是原料,不是成品。
此外,中石化方面还认为,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的一审判决具有不可执行性,交易的数量、价格、条件等都未指明。经过改制,云南分公司只是中石化控股子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的云南分支,与中石化只是关联关系,中石化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各方举证出“奇招”
面对中石化方面的新证据和新观点,云南盈鼎认为,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将生物柴油归为成品油。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违反此项规定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云南盈鼎当庭出示了在云南某中石化加油站的发票,落款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并据此认为中石化与云南分公司实质上存在母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对此,中石化方面亦颇感意外,称其改制已经进行了工商注册变更,出现这类发票是因为部分加油站变更延后及此前印制发票未使用完。
面对云南盈鼎的猛料,中石化方面也使出“奇招”。中石化方面当庭表示,云南分公司在公证程序下匿名购买了云南盈鼎两个批次的样品,分别送往包括国外权威组织的3家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多项指标不合格。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詹昊表示,从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云南盈鼎在庭审中表示,中石化方面是“自行送检”,举证程序不合法,同一份样品在各检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不一致。
在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上,各方经历了多轮“较劲”。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的昆明公交车使用生物柴油试验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中石化方面在庭审中请出了生物柴油国家标准BD100的主要起草人、中石化旗下石油化工科学工程院高级工程师蔺建民。蔺建民表示,即使用合格的BD100生物柴油和石化柴油调配的油品并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尤其是B10(含10%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B20(含20%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调配的油品有技术风险存在。
云南盈鼎提出,该案诉讼请求是接纳符合BD100的产品,不符合的产品中石化方面可以拒收,而B5(含5%以下生物柴油调和燃料标准)的调配应由销售企业负责,质量也应由其把控。对于调配的义务,当庭各方并未达成一致。
此外,中石化方面还请来反垄断诉讼专家、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出庭作证。龚炯出具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报告”指出,从反垄断经济学角度来看,该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脂产品市场,云南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
法庭辩论凸显行业顽疾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生物柴油拒绝交易案已经超出其本身的意义。
云南分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其提供的多份论文显示,全国的生物柴油行业都面临原料供应不稳定的情况,而且目前国家的配套政策并不完善,市场对生物柴油的接受度也不足。
针对此案,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曾对记者表示,“我们是以保证质量为前提,要给车主提供信得过的产品。”
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是成立不久的中国生物柴油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及发起人,同时他还是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会长。在他看来,状告中石化及其分公司,是整个生物柴油行业生存困境的一个缩影。
实际上,以地沟油制作生物柴油在国内已发展多年,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确定生物柴油的合法地位和技术规范。在经过将近10年发展后,行业仍处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升级困难阶段。
一位生物柴油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无论该案结果如何,都会对行业发展和规范有所启发。即便中石化方面同意接纳生物柴油,这对很多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考验,稳产和质量都必须有保证。
目前,国内生物柴油还停留在海南和上海的封闭运行阶段,上海的生物柴油运用主要是为解决“地沟油”问题,由食品安全部门强力推行。与我国生物柴油几乎同时起步的几个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大量使用生物柴油。
国家能源局已在今年初发布最新的生物柴油产业政策,其中对原料、生产、销售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业内人士期待,在此次拒售首案纠纷与新政策发布的共同作用下,行业产量和达标率都能所提高。
在一位生物柴油企业主看来,央企迟早得销售生物柴油,只是时间和价格的问题。这也是业内民企老板们苦苦坚持的重要原因,生物柴油不会总是“看上去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