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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进口关税恢复3%—5%最惠国税率

  • 发布时间:2014-10-16 11:5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顾阳  责任编辑:陈晶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从本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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