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废气和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
- 发布时间:2014-09-05 11: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马巾坷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9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均提高1倍。
通知规定,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2003年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废气和污水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1倍。
通知要求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此外,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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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是怎么来的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排污收费政策对促使企业减少排污、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各地排污费征收标准
2007年以来,全国先后有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北京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地还实行了差别排污费政策。以北京为例,企业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标准50%的,按基准减半征收排污费;排放浓度在规定标准50%-100%之间的,按基准征收;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按基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更好地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如何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如何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切实加大执收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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