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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威回应债权人:未违反债市规定 不应受谴责

  • 发布时间:2015-05-26 07: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针对不久前主承销商建行携相关债权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并达成六项议案一事,天威集团25日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认为并没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应受到公开谴责。同时对要求追加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对“11天威MTN2”提供无条件担保的议案难以做出回复。

  据此前了解,天威集团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六项协议分别为:一是确定并授权受托管理人为建设银行,推举律师事务所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二是要求天威集团“11天威MTN2”加速到期;三是要求追加天威集团母公司兵装集团对“11天威MTN2”提供无条件担保;四是对天威集团及相关方采取民事诉讼;五是就天威集团“11天威MTN2”违约事项提请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对天威集团此次违约行为进行公开谴责、暂停兵装集团及其子公司发行全部债务融资工具、将天威集团此次违约行为反馈其他监管部门;六是要求天威集团向“11天威MTN2”债券持有人公开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相关文件。

  对此,天威集团25日以公告的形式给予一一回应。其中,对于议案三“要求追加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对‘11天威MTN2’提供无条件担保”。天威集团认为,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明确载明,本期中期票据不设担保。该项决议构成了对“11天威MTN2”法律关系以外主体的权利要求,难以做出回复。对于议案五“就天威集团‘11天威MTN2’违约事项提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以下三方面行动”,在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及存续期间,天威集团一直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及时回复有关质询,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汇报和进行说明等,没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应受到公开谴责,对此,请持有人予以充分理解。根据法人独立性原则,持有人的任何行动不应涉及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以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对此,一长期关注天威债的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天威集团针对债权人达成六项议案的回应,整体感觉还算理性,但较为强势。他认为,“暂且不提先前媒体报道的有关公司高管及其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瑕疵’,虽然‘11天威MTN1’和‘11天威MTN2’两只债券在发行时均未设担保,但发行时5.7%的票面利率和发行初期二级市场较低的交易价格,均表明市场在对债券进行定价时对国企背景的隐性担保有所考量。”

  不过,该业内人士最后也坦言,“持有人会议上,债权人要求追加天威集团母公司兵装集团对‘11天威MTN2’提供无条件担保也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合法。目前来看,该只债券以诉讼形式解决的可能性很大。”

  对此,天威集团似乎“胜券在握”。其公告称,对于议案一“确定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并推举律师事务所”和议案四“对天威集团及相关方采取民事诉讼”,天威集团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确定并授权受托管理人推举律师事务所、对天威集团采取民事诉讼的决议表示尊重,同时希望可以协商解决,从而让持有人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权益保障。

  中信建投宏观债券首席分析师黄文涛此前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承销商建行和母公司为“11天威MTN2”兜底的意愿并不强烈,未来能否兑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至于该事件对于整个信用债市场的影响,我们判断2015年在控风险和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背景下,尽管个别债券违约难以避免,但违约风险暴露仍将延续之前‘点爆’的方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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