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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暗查两年告四星酒店胜诉 被指恶意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4-11 07:32:3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岳亦雷  责任编辑:朱苑桢

  拥有知名品牌LV的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认为北京京泰龙国际大酒店出售假货,并侵犯自己注册的商标权益,将酒店告上法院,并索赔176万元。昨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认定酒店构成侵权,判决赔偿路易威登共96万元。

  两年时间暗中取证

  原告路易威登诉称,自己系注册商标“LOUIS VUITTOU”和LV的商标权利人。201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京泰龙国际大酒店在其酒店内的商品部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腰带、腰包及手表等商品。

  原告代理人称,目前路易威登的产品只在原告自营的专卖店和官方网站销售。但被告在其酒店内的商品部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等商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6万元。

  原告代理人还表示,为了寻找证据,原告曾先后于2012年7月10日和2014年5月23日,两次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收集证据长达近两年时间。“他们是一家4星级酒店,在开设的商品部内大量卖假货,是对我们商标的侵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品牌声誉造成了伤害。”原告代理人说。

  被告指LV恶意诉讼

  京泰龙酒店代理人称,酒店从未销售过侵权商品,并辩称原告是恶意诉讼,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如果仅是为维护自己品牌的声誉,为何不在首次发现售假后就告知被告,而非要在两年之后直接提起诉讼?”被告称,他们是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得知商品部有售假行为。

  被告代理人称,酒店于2011年将酒店一层商品部租赁给个人金某经营,金某开设一家超市,并注册了独立法人资格,而超市与酒店只是简单的租赁关系,并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金某具体经营什么,酒店无权干涉。

  原告证据显示,酒店存在为商品部超市代收款并代开发票的行为。对此,被告代理人辩称,酒店确实给超市开过发票,但属于临时行为。“一般都是超市自己开发票,只有客户要求,酒店前台才代开。因为按行业规定,4星级、5星级酒店必须提供为客人开具所有消费清单的服务,酒店这样做也是遵守行业规范”。

  判酒店侵权赔96万

  法庭上,双方围绕酒店是否销售了假货、酒店是否应该担责和原告索赔数额是否合理三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称,虽然被告与超市属于租赁关系,但从酒店大堂通往超市之间的门上,只标有“商品部”三个字,并没有用于区分该超市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标识,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分该超市和京泰龙酒店的关系,而且从购物后酒店前台能结账和开具发票的事实看,酒店其实也参与了售假行为。

  被告则认为,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刻意回避超市外面的大招牌和悬挂在超市内的营业执照等,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存在片面性和倾向性。

  法庭辩论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承认侵权事实后,就具体赔偿数额愿意接受调解,被告则表示坚持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庭休庭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万元。被告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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