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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一处长受贿12万获刑10年 赃款全部没收

  • 发布时间:2015-02-08 07:51:1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裴晓兰  责任编辑:张少雷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膳食处原处长刘某,在8年间收受鸡肉和牛肉供货商给予的好处费12.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查明,刘某在担任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膳食处处长期间,自2005年至2010年收受鸡肉供货商魏某给予的好处费约7万元;自2006年至2013年收受供货商河北一家食品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2万余元。

  个体工商户魏某从1998年开始给燕京集团供应鸡肉,联系业务主要和膳食处的人打交道。魏某说,2004年刘某上任,一年后用他的鸡肉多了,他去刘某办公室会给一两千元钱。有时两三个月给一次,有时一个月给一次。尤其是结账比较慢的时候,需要找刘某催款,更要给钱。

  某食品公司业务员证言称,公司给燕京集团供应牛肉,因为合作比较好,刘某在结账签字时也没有为难过他们,公司赚钱就想感谢刘某,以维护业务关系。

  该业务员说,其主动向刘某要了一个银行账号,说给刘某汇点钱表示感谢,刘某就给了一个农行的账号。该业务员随后就不定期向刘某卡里汇钱,还让公司会计帮忙给刘某汇过钱。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06年至2013年,食品公司的业务员和两名会计共向刘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5.2万余元。

  2013年12月,顺义检察院发现刘某不定期收到食品公司汇款,有受贿嫌疑,遂通过燕京集团纪委找刘某调查核实情况。刘某主动交代收受食品公司钱款,随后又交代曾收受鸡肉供应商魏某现金。检察院随后对其立案侦查,扣押了全部赃款。

  刘某当庭表示认罪。他认为,供货商给他钱,就是想让他更多地用对方的货,维持合作关系。

  顺义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2.2万余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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