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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无中文标识红酒 消费者起诉获赔1万余元

  • 发布时间:2015-04-02 09: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时习

  市民汤某从博罗县福田镇某超市购买了12瓶红酒后,发现所买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看不到产品原料、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不能确定其质量及安全。遂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近日,博罗法院长宁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某超市赔偿汤某的货款损失1056元及支付十倍赔偿金10560元。

  2014年7月21日,市民汤某在博罗县福田镇某商场购买法德利精制2003年(蓝盒)红酒12盒,单价88元/盒,合计金额1056元。后汤某发现该批红酒无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向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投诉,博罗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经调查取证,确认该商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福田镇某商场作出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赔偿事宜,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汤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庭审中,被告某超市经营者杨某辩称,被告对法律不熟悉,误以为这样的食品可以销售。并确认原告购买的红酒为其经营的商场所销售,承认该批红酒从东莞寮步某副食品商行进货,由于疏忽将该批无中文标识的红酒上架;被告还称原告是专业打假人士,专门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利益。被告认为,这些食品只是缺少中文标识,并不是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给原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情形。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上须有中文标识;某超市销售的涉案红酒没有在其包装盒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由于超市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没有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故应当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买假后消费者要有较真意识

  博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邓远标认为,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买假的法律保护。

  市场上的商品形形色色、真假难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发生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吃“哑巴亏”。为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升甄别产品的能力和较真的意识,积极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息时报记者 梁浩烨 通讯员 卢思莹 许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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