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代孕"越演越烈 专家支招:应以无偿为原则
- 发布时间:2015-01-26 09:58:00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谢凌宇
日前,广东部分地区存在的非法商业代孕行为被媒体曝光,一些黑中介和诊所开展卵子买卖、代孕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有的甚至实现了“跨区域集团化运营”。1月19日,广东决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代孕、买卖卵子等非法行为。
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然而,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区的代孕行为不仅没有杜绝,“地下代孕”反而屡禁不止、越演越烈。对此现象该如何看待?面对众多不孕不育患者“借腹生子”的强烈愿望,代孕合法化在我国有无可能?记者为此采访了专家。
争论:代孕合法吗
代孕通常指妻子由于种种原因自己无法怀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为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徐海燕表示,代孕分为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前者是指委托代孕夫妇提供自己的精子卵子,由代孕者进行代孕,代孕者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后者是指代孕者提供卵子,与代孕子女有血缘关系。这两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腹代孕”与“借腹借卵代孕”。
上世纪70年代末,国外就已经出现了代孕行为。截至目前,允许代孕的国家有比利时、荷兰、印度、泰国、俄罗斯等国,美国的部分州和我国香港地区也允许代孕,而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则立法禁止代孕行为。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
为什么各国关于代孕的基本态度差异较大?这与代孕背后所隐藏的法律与伦理风险有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介绍,代孕合同以女性的孕育行为为标的,代孕合同能否履行、违约时如何追责以及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的确定等法律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假如生育的子女有缺陷或病症,双方都不愿意要,该如何保障代孕子女的权益?”孟强表示。
此外,“如果允许代孕,那么怀胎十月、一朝分娩作为亲生母亲的铁证将会被破坏,母亲生育之恩、养育之苦的传统形象将会被颠覆。甚至一些娇气富有的女性,可以让他人代孕而自己乐享其成。有人也可能会为了获利而不惜出卖身体替人怀孕生育,这对于公众都是伦理道德甚至是思想观念上的冲击。”孟强进一步表示。
需求:消除生育困难之扰
部分人士在质疑和反对代孕的同时,社会上对于代孕合法化的呼声也不时响起。据2012年《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育龄人群中不孕不育率已经高达12.5%。截至2012年,我国不孕不育人数已经突破5000万。拥有一个孩子,正成为众多家庭的渴望。
“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用心良苦,但是有因噎废食之嫌。”徐海燕认为,当前做法无视我国众多不孕不育夫妇的现实生育需求,将正当合理的代孕需求者一概排除在法律之外,也为非法借腹生子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严禁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所以参与其中的往往是黑诊所、黑医院。在非法运行的市场中,代孕女性容易成为被剥夺、利用和欺骗的受害者,造成身体的严重损害而无法维权。”孟强表示。
南京大学副教授张燕玲认为,作为人工生殖方式的一种,代孕对于帮助先天或后天没有子宫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怀孕生产的女性,具有极大的精神安抚和身体依赖作用。“在严格条件下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的代孕行为,能满足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烦恼,有助于提升家庭幸福指数,增进社会和谐。”徐海燕认为。
合法化:代孕应以无偿为原则
如果将代孕合法化,会不会造成代孕行为的泛滥?本就难以监控的商业代孕行为会不会更加肆无忌惮?公众不无忧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允许代孕的国家和地区,也对代孕进行了严格限制,比如禁止商业化代孕和营利性中介,代孕须由法院审核批准等。”徐海燕建议,对于代孕行为应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委托人原则上应限于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妻双方,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医院开具证明。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代孕者还应当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并履行公证程序。
张燕玲建议,依照社会发展和成熟程度逐步加大代孕合法化的步伐,开放初期应仅限于非商业代孕,且所用精子卵子必须来于不孕夫妇。
针对当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不高、代孕定义、处罚措施等比较模糊的问题,孟强表示:“如果在适当时机立法机关愿意考虑代孕的合法化,则应该立法明确代孕双方当事人的条件、代孕协议的内容、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如何保障等。代孕应当以无偿为原则,严格禁止有偿和商业代孕,同时委托人也应当对代孕者支付合理的医疗、营养、误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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