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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佰网披电商外衣非法传销 吸金6000余万

  • 发布时间:2014-08-15 14:5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衡  责任编辑:谢凌宇

  打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旗号,祁连峰等人创办美佰网,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客户交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在半年时间内非法吸收高达6000多万元资金。

  民间反传销协会创始人李旭认为,这种情况是典型地借电商名义进行网络传销,“他们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合法的公司为掩护建一个网站,具有跨地域的特点,一旦关闭网站跑路,投资者就会血本无归”。

  运作方式 设网络销售平台 不为卖货为“拉人头”

  据美佰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连峰供述,其于2011年12月创办美佰(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然而这个网络销售平台并非不销售商品。美佰公司原培训部讲师吴翠鹤在作证时,讲述了美佰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客户投资后如何得到回报。

  模式之一是购物返利。客户在美佰网上注册成为会员,消费购买商品后,根据不同的价格得到不同的积分,1个积分等于1元。然后再以这个积分为基础,按12期或24期返利,每期返利的比例为1比1.25左右,直至返利期限结束。另外一种模式就是缴纳2万、6万、10万元的保证金,成为美佰的经销商,然后获得返利。

  据多名美佰公司员工证实,美佰实际上并没有销售商品的业务,而是靠发展经销商“拉人头”缴纳保证金。

  美佰公司客服部员工张超作证说,“美佰公司经营的业务就是向客户推荐购买公司套系,交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此外没有其他业务。”

  这一点也得到了美佰公司办公室主任乔石的证实:“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吸纳客户成为会员,收取保证金,同时按期给客户返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业务。”

  设计部职员陈鑫则表示,“起初我以为公司是类似淘宝网的购物网站,但从我到公司至今,网购平台系统一直没有做出来。”

  商家与其签订合同 最后变为缴费“会员”

  据被害人崔欣陈述,其与美佰公司在2012年3月签订产品上架经销合同,约定在美佰网上出售化妆品。“我们给美佰公司提供了化妆品的图片、产品清单、价格,美佰公司也把我们的产品挂在了网上,但美佰公司一直没有真正开通销售平台,我们的合作停留在签署合同这个层面。”

  后来,崔欣与美佰公司签了经销商合作经营合同,交了1.6万元成为美佰网的会员,因没有要赠品,2万元的加入门槛减免了4000元。

  交2万返利近10万 发展下线层层返利

  祁连峰说,他早在2011年10月就开始吸纳会员开展返利业务。

  事实上,祁连峰所设计缴纳保证金获得高额返利的模式并不复杂。据其交代,客户交纳2万元保证金为1个套系,第一个月按照2万元的2%即400元再减去400元的10%税金即360元作为返利,以后每个月按照360元的1.5倍重复累积叠加,直至返利12期后结束。

  按照这种模式,缴纳2万元保证金,1年后的返利总额为9万多元。除获得返利外,客户交纳保证金成为会员后都会领取一次美佰排队奖,金额是1125元。另外,客户还可以通过自己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获得返利,形成层级返利网络。

  据祁连峰供述,如果客户发展了下线,每推荐1个客户,他每月的返利还要加上他所推荐的客户每月返利的20%。此外祁连峰表示,公司吸纳的会员人数每达到84单时,在公司会员排名单上排在最前面的会员就可以再领一次美佰排队奖。另外,客户还有可能领取保证金金额6%的总监奖。

  通过QQ和朋友圈 吸纳会员三千余人

  祁连峰说,美佰公司最开始做返利时,是通过QQ和微信朋友圈发展客户的,到2012年5月事发时,公司已经吸纳了会员3000余人,“当时我把公司的返利方式、会员能拿到的预期收益通过QQ给他们传了文件,之后陆续有人找我做业务交纳保证金”。

  为了发展更多经销商,美佰网还推出了会员礼品,主要包括苹果、三星手机,以及冰箱、空调等,还有一些购物卡、日用品,产品价值在4000元左右。而购买这些礼品的资金都来自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

  一审法院出具的证据显示,美佰公司共非法吸收了3198人次会员保证金款,涉及笔数3198笔,应收保证金总额6448万元。

  案件审理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判有期徒刑19年

  2012年1月,祁连峰个人增资490万元,将美佰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

  当年4月份,美佰公司又变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变更为祁连峰和李翠玉二人,其中李翠玉出资1500万元,祁连峰出资500万元。不过祁连峰坦承,李翠玉并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增资的钱是收取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垫付的”。

  美佰网非法吸收存款情况“东窗事发”后,2012年5月份开始,祁连峰等人先后被查获归案。法院审理查明,祁连峰、李翠玉将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购买汽车及为他人支付购房款,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并于案发后携带集资款2100余万元潜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祁连峰、李翠玉等6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祁、李二人在案发前后肆意挥霍集资款并携款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审理,一审判祁连峰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李翠玉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四人也被判2年到2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延伸采访

  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网络传销事件频发

  记者梳理近年网络传销资料发现,打着电子商务或消费返利的旗号进行传销的案件并不少。

  如发展代理构筑传销网络的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自2007年至案发,在全国共计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0.9亿余元。

  另外,太平洋直购网设计了会员消费积分返利等制度,网站注册会员缴纳7000元便可成为最低级别的“合格诚信渠道商”,并获得一定返利。但消费返利仅仅是为了掩盖推广返利的传销本质,通过推广返利,大肆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太平洋直购网共发展渠道商12.15万名、其他会员676.76万名、实际收取保证金37.98亿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认为,与传统营销相比,网络传销的虚拟性更强、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强、跨地域性传播等特点。

  具三个特征 即可认定为传销

  在传销性质的认定上,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创始人李旭解释说,只要同时具备三个特征就可认定是传销:“一是缴纳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第二就是发展下线,组成层级关系;第三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进行返利。”

  李旭告诉《法制晚报》记者,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中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拉人头”式传销,二是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三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美佰网的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披着电商外衣的网络传销”。

  李旭表示,这种网络传销往往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以合法的公司为掩护创建一个网站,“打着电商旗号做传销的情况,2011和2012年比较猖獗”。李旭说,2012年年底,工商总局、公安部在全国集中打击以建电商网站以消费返利为诱饵的模式,美佰网与太平洋直购网、万家购物有些类似。

  至于如何区分传销与正常的返利网站,李旭表示:“正常返利网站的返利是单层的,而且返利相对合理。但网络传销的返利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有的高达100%,比如消费100返利100等。”

  此外,李旭认为传销网站还打了一个时间差,“比如100元的返利要一年才能完全返还。打时间差,前期的返利是根据后期交的入门费来返还,到一定的时间,便卷款跑路。这是一种圈钱的游戏,是一种骗局”。

  李旭表示,现在利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搞传销的情况很多。“比如网络传销组织在拉人的时候,通过微信群、QQ建群、YY聊天室等发布信息或洗脑,这样就更隐蔽。”他提醒称,网络传销具有跨地域的特点,部分传销网站的服务器建在境外,很难监管,“网站一关,投资者就血本无归”。

  美佰网高额返利流程

  客户交纳2万元保证金

  第一个月返利:

  2万元×2%-(2万元×2%)×10%税金=360元

  以后每个月按照360元的1.5倍重复累积叠加

  至返利12期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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