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到举报滴滴快的合并违规 专家详解是否"垄断"
- 发布时间:2015-02-17 11:24:0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谢凌宇
【导读】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商务部回应:还没有收到申报。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本期关注:滴滴快的合并是否真的涉嫌行业垄断?
央广网财经2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明天就是年三十儿了,大家都在喜气洋洋迎接农历新年的时候,偏偏有些人不想好好过年,或者说可能过不好这个年。几天前,曾经的冤家“滴滴”和“快的”不打不相识,出人意料地甜蜜相恋,没想到却让易到用车打翻了醋瓶子。
最新消息是,针对滴滴、快的宣布合并一事,易到用车已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快的”的合并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去年3月在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到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过千万,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90%,在事实上构成了在线打车行业的寡头垄断。按照相关法规,两家的合并即使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
针对这件事儿,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天回应:目前商务部还没有收到有关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滴滴快的合并是否真的涉嫌行业垄断?商务部的回应传递出什么信号?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就此解读。
经济之声:关于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合并是否涉嫌垄断,商务部的回应至关重要。不过,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所说的“目前商务部还没有收到有关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没有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大多数人都不是非常明白。您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商务部的回应是什么意思?
王晓晔:商务部的回应就是他们没有进行申报,但是此次如果他们达到了申报标准,经营集中就必须要向商务部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就不能够实施。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它主要有两个条款,第一个条款就是第三条规定,如果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全球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00亿人民币而且其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在国内市场达到到4亿人民币,这个经营集中就必须要进行申报。还有一个标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20亿人民币而且其中至少有两家在国内市场上达到了4亿人民币,这个合并也必须要进行申报。
除了这个第三条,还有一条是第四条,这条对于这个案子我觉得也非常重要,它规定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述申报标准的,但是按照规定程序收益的事实,比方说有人举报,或者事实已经证明这个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就是商务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个案子如果说有人举报了,如果商务部认为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它就要依法进行调查。
经济之声:如果商务部将来收到了有关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接下来将如何处理?
王晓晔:对于这个案子,商务部就要考虑这个经营者集中即便没有达到,比方说在国内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达到20亿,而且没有两家企业至少达到了4亿人民币,那么商务部就要考虑这个案子是不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首先要考虑这个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在中国打车软件市场上产生垄断性的一个情况,如果这两个打车软件企业其实加起来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这个垄断的情况可能会产生,但是即便这个并购达到了垄断,商务部也不是100%要禁止这个并购,因为它还要考虑这个合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好处,比方说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等,另外也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比如这个竞争者集中对于企业经济效率和对消费者带来的好处和限制竞争的坏处哪个更明显,如果好处大于坏处可能不会禁止,如果说限制竞争的坏处大于提高经济效率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好处,这个经营者集中我认为可能就受到禁止。
易到用车之所以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涉嫌垄断,是因为两家公司在没有合并前就展开了“烧钱大战”,在事实上支配了行业内的市场规则,一旦合并成功,无疑会绑架行业规则,排除和消灭市场竞争。易到用车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滴滴快的合并是否真的涉嫌行业垄断?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就此解读。
经济之声:对于滴滴、快的两家公司合并是否构成垄断,法律界人士分歧比较大:一方认为,滴滴和快的的年营业额并没有超过20亿元,不涉及反垄断问题;另一方认为,打车软件的市场规模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心,仅仅在去年2月到5月的补贴战中,双方公开宣布投入的补贴总数就超过24亿,反垄断调查不可避免。您觉得哪一种观点更有道理?
赵萍:我认为这里要区分一下经济上的垄断概念和法律上违反《反垄断法》的这个垄断的概念。实际上,滴滴和快的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学上是属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但是《反垄断法》规定并不是处于垄断地位就应该受到处罚,而是违反了《反垄断法》才要受到处罚。所以我们既要看到,《反垄断法》规定当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出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因此如果没有这三种行为,即便是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也不应该受到处罚。
经济之声:您谈到一个处罚的问题,您觉得目前这两家合并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大不大?
赵萍:首先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态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家并没有进行申报,因此不存在批准或不批准的问题。具体来看,其实我们国家一直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很多文件都是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因此《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资源联合这种方式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且经营者在集中当中虽然集中之后市场份额比较高,但如果是为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者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等这些目的,这样的合并也是可以得到批准的。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我们可能更重要的是要看两个问题,第一,在合并协议当中是否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因素,其中包括在协议当中是不是规定了合并之后的销售的价格是不是规定的;另外一个,是不是限制服务的数量,同时有没有两者合并之后分割市场或者分割供应商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的话就没有违反《反垄断法》,还有就是两者市场份额比较高,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的标准没有,如果根据刚才律师的解释,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也是不需要申报的。
经济之声:如果他们合并成功,对于打车软件市场会形成什么样的格局,一些中小规模的同类型企业会不会被排挤出局?
赵萍:这个问题可能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要从打车软件行业内部来看,确实两大巨头在这个行业内部合并之后市场份额非常高,因此他们的市场行为就要受到更多的监管,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合并之后的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价格或者是影响竞争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管。另外,我们应该用更宽广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其实打车软件这个行业还是一个小的行业,而打车软件的竞争也不止是行业内部的竞争,更多是打车软件与其他相关行业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