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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两员工因盗窃iPhone5显示屏被告

  • 发布时间:2014-10-30 07:40: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纳  责任编辑:谢凌宇

  上诉称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此案昨天二审

  富士康两名员工黄某彪、陈某和他人合谋,欲将6箱价值230多万元的iPhone5显示屏带出工厂,结果还没出门就被保安查获。宝安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两人均称自己只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

  为赚钱偷运苹果显示屏

  经宝安区法院一审查明,黄某彪、陈某均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士康公司员工。2013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尧某(另案处理)找到黄某彪,让黄某彪帮忙带两箱物料出公司,并答应每箱给其好处费1万元,黄某彪表示同意。

  随后,黄某彪找到同事陈某,将整件事情的策划告诉了陈某,并让陈某负责找车,表示事后所得好处费二人对半分。

  2013年11月14日10时许,陈某让封某根(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来到观澜富士康C08栋北侧一楼,已在现场等待的黄某彪将两箱iPhone5显示屏(价值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搬上了汽车后备厢,陈某将四双劳保鞋放到车上。

  还没出厂就被保安查获

  封某根驾车载着黄某彪行至富士康公司南大门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查获。黄某彪随即打电话给陈某,让陈某赶紧将放在货柜仓库的另外四箱iPhone5显示屏(价值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处理掉。

  陈某立刻回到仓库,将四箱产品搬运到张某(另案处理)的仓库处保存,并称很快可以拉走。当天17时许,黄某彪、陈某又指示赖某某(另案处理),将该四箱货物从张某处搬到富士康C08三楼备用品室。2013年11月18日,该四箱产品也被富士康公司查获。

  2013年11月14日,黄某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陈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犯罪未遂,决定对两人减轻处罚。此外陈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自称只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都提起上诉,称量刑过重,并且罪名不应为盗窃,而是“职务侵占”。

  黄某彪上诉称,他是富士康的一个基层安全行政主管,经常安排员工开单将门禁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等电子元件拉往龙华分厂使用,也经常拉一些坏的门禁电脑、摄像头等回观澜总部维修,这些权利是公司授予的。自己的权利中包括可以将物品从公司厂内搬迁至公司厂外,所以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

  黄某彪还提到,像iPhone5手机屏这样的电子元件,公司都有采取特别存放,一般员工或未经授权的主管是根本无法进入该仓库的。此案中在逃的尧某是仓库主管,他有权利可以非法取得这些物料,在案件中起到主要作用。

  陈某也上诉称,自己只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他是按黄某彪的指示、帮助转移四箱涉案物品,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某也提到,本案由另一嫌疑人尧某策划、组织涉案物品,整个涉案物品估计有上百万元,而尧某只是承诺支付黄某彪2万元而已。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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