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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更加规范须标注“不可代替药物”

  • 发布时间:2015-08-01 02:35:3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王思北  责任编辑:金潇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内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标签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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