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租房者可提省直公积金
- 发布时间:2014-09-29 15:32:01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陈龙
昨天,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在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等8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0日。
租房住可提取公积金
《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的。
其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租房最高提取额度15000元
《通知》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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