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咋鉴别“不合理”?普通游客维权有难度
- 发布时间:2015-10-26 07:21:51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金潇
2014年9月30日,地铁北京站售票处,扶手上插着一日游广告。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新京报讯 (记者郭超)近期发生的内地游客在香港被殴致死事件,北京一旅游团参加低价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赔事件,“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再度引起关注。
针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旅游团及其所带来的强制购物、消费等问题,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目前正在研究相关处理办法。
香港涉事旅行社或用虚假文书
一名内地游客在香港遇袭后死亡的案件引发各界高度关注。香港旅游业议会此前表示,涉事旅行团疑涉低价游。而负责接待涉事内地团的香港天马国际涉嫌与无牌内地组团社合作。据媒体报道,香港警方24日晚以涉嫌使用虚假文书的罪名拘捕了天马国际(香港)旅游的负责人。这名女子随后获准保释候查,下月上旬再向警方报到。
新京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监管司了解到,近期媒体频繁爆出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团受骗,被强制购物等问题。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国家旅游局多次提醒游客,警惕不合理低价的旅游团,今年十一假期前,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下称意见)再次强调“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列出5种“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并给出处理意见。
签虚假合同游客须负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虚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各类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旅游合同是依法解决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的重要依据。
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正在制定中。
五种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1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处理】
犯事旅行社至少罚30万;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相关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犯事旅行社和相关人员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8种行为被认定为欺骗、强制购物
1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 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 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 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 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 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 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处理】
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游客进入此类购物场所。
对旅行社和相关人处理与“不合理低价”上述处理方式相近。
据国家旅游局官网
- 追问
低价游咋鉴别“不合理”?
专家称普通游客辨别和维权有难度
对于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所谓“不合理低价”,具有几个明显特征: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的团费有的根本不足交通、住宿的最低成本,有的甚至“零”团费。这些完全不符合市场消费水平的旅游团特征很明显。
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有《意见》明确了5种“不合理低价”行为,但消费者仍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比如咱们讲到的赴港游,有的豪华的是1万,有的中等的就8千、7千,有的要3千,我没去购物过,不知道到底哪个是最低价,哪个是不合理低价游。”
有旅游行业专家指出,按《旅游法》,“不合理低价游”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低价招徕游客,诱骗游客消费,获得不正当利润。游客对于这三点的判别能力很差,普通游客很难掌握上述三方面的证据,难以为自己维权。
参与起草《旅游法》的专家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在执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证据难以收集全,难以固定证据等问题。现在虽然没有针对《旅游法》这条款的专门解释,但各执法部门更倾向于将上述三方面的行为统一看成一种“不合理低价游”的实际表现,只要有一种行为,就能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游”。
“游客同罚”合理吗?
专家称消费者没有审查旅游成本的义务
新京报记者打开这则旅游提示,发现里面的内容与标题并不非常一致。文中明确将研究处理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
北京市公士公益发起人张新年律师认为,国家旅游局这则旅游提示不太严谨,从“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这句话上看,消费者本身没有审查旅游服务成本价的义务,经常有商家因种种原因抱着不赚钱揽客的态度进行促销,这种情况符合市场规律,“有些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抢占市场份额,或者为了拉风投,前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拿手机打车软件为例,商家让利使乘客打车比打出租车便宜很多,消费者也获得了实惠。”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这份合同为“虚假合同”,旅游部门无权进行干涉。即便该合同后来果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原因也在于旅行社。 张新年律师解释称,旅游部门确有必要针对旅行社出重拳,整肃旅游市场乱象,“但把消费者绑定到一块进行处理,让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应该打个问号。”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不合理低价游”最直接侵犯的是游客的权利。游客在明知“不合理低价”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在遭受损失时,虽然确不应当再因此获得赔偿,但再对其进行处罚存在不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对游客来说,国家旅游局只能发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加强行业监管,同时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红线”,不让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才能抑制住售假、强迫购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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