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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全面放开 政府履职不可放松

  • 发布时间:2014-11-19 15:06: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近期多方面消息显示,药品价格制定机制正在酝酿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改革。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已向各省物价部门下发关于放开药品价格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价格放开具体工作方案已提交国务院审批,预计最快明年1月起实施。

  2009年启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医药分开、提高医事服务费、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等医改措施,主要都是在“医”的方面做文章,现在,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放开药品价格的政策呼之欲出,医改终于触及“药”的核心层面。长期困扰患者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前者主要与医疗资源在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分布严重失衡有关,后者则主要与药品价格整体水平太高有关,与药价在就医成本中占比太大有关。探索新的药价形成机制,全面放开药价,就是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药品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遏制药品价格整体水平不正常上涨,使部分药价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此缓解患者“看病贵”。

  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市场、还权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药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切实履行职能,承担应有的责任,在推动、主导药价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在公立医院中继续全面实行医药分开,彻底取消以药养医,为药价改革扫清来自“医”方面的障碍。以前医药没有分开,卖药收入成为公立医院主要的收入来源,药品价格越高,医院的收益越大,医院对遏制药价暴利缺乏最起码的积极性,而且医院出售药品的价格,一般都要高于社会上药房出售药品的价格。只有真正实行医药分开,切断公立医院收入与药品利润之间的关系,公立医院才不会成为药价改革的阻力。

  其次,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之后,需要“建立科学补偿机制”。这个科学的补偿机制,表现在对“医”的补偿上,主要是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确保公立医院在取消“卖药收入”之后,基础设施建设、医院正常运行和人员薪酬等方面经费都有足额、稳定的保障。表现在对“药”的补偿上,主要是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和部分低价药生产企业的补贴,使他们生产这些药品能有基本的利润;同时要完善药品招标制度,探索由卫生行政部门、医保机构或公立医院组织招标的新机制,由政府、医保机构或医方“代表”患者与药品企业谈判、博弈,增强患者群体的谈判、博弈能力,使患者在药价改革中获得实惠。

  再次,要依法严厉打击药价垄断和药品暴利。全面放开药品价格,发挥市场在药品资源配置、价格调节中的决定性作用,不等于对药品价格完全放任不管,不等于政府在市场“失灵”时可以袖手旁观。药品市场种类繁多,层次多样,药价构成复杂且变化千差万别,政府“看得见的手”对药价不能乱摸,但是对于对药品价格欺诈、价格联盟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须拿起《反垄断法》等法律武器,予以严厉打击惩治。当今之市场,垄断行为并不罕见,药品企业形成价格联盟,企图共同赚取垄断暴利的冲动和可能性,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商品。药价放开之后,价格主管部门打击药价违法行为的任务只会更重,反药品垄断的形势也会更加严峻。

  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药价全面放开,对继续深化医改、完善医药市场秩序、政府履职尽责、夯实法治环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药价改革这一步走稳走好,才能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创造更可靠的现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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