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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洁士虚假广告仍现视频网站 涉事牙膏仍在卖

  • 发布时间:2015-03-12 02:31:26  来源:新京报  作者:郭永芳 刘素宏  责任编辑:谢凌宇

  - “佳洁士因虚假广告被罚”追踪

  佳洁士(宝洁旗下品牌)因其双效炫白牙膏构成虚假广告被罚603万元,成为迄今为止最大的虚假广告罚单。3月11日,记者以“佳洁士+双效炫白”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优酷、土豆等多家视频网站上仍可观看到这条广告。昨日,佳洁士方面对此回应称,这些广告并非佳洁士官方发布,可能与视频网站的上传机制有关,佳洁士去年8月起已经线上线下停播这一广告。

  佳洁士被罚虚假广告3月11日在多家视频网站可见。佳洁士昨日称该内容非官方。

  “上线广告会做整改”

  3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出的虚假违法广告公告中,佳洁士被处以603万元罚金。根据上海工商的消息,以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为代言人的广告宣称: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画面中突出显示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经查,该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款603万元。随后,佳洁士发布声明称,该广告已于去年年中全面停播。

  昨日,新京报记者以“佳洁士+双效炫白”“佳洁士+小s”等为关键词检索发现,优酷、土豆网等多家视频网站上仍有这条广告。

  佳洁士方面昨日回应新京报称,这些广告并非佳洁士官方发布,可能与视频网站的上传机制有关。佳洁士在去年8月就停掉了包括线上线下所有广告。

  佳洁士方面昨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上线的广告,佳洁士已经配合政府按国家对广告的相关要求做一些整改,在广告呈现上让消费者觉得是一个赏心悦目的广告,但又不至于产生误解。

  涉事广告牙膏仍在卖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告诉新京报记者,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一定的期限,行政机关会要求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在几日内撤回广告,如果期限过后仍没有撤回广告、消除影响,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做出处罚。

  另外,有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网络的开放式互动结构,导致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广告行为的真实性不确定。因此,网络广告违法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约,不能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治理。

  此外,昨日有媒体报道,涉事牙膏目前在超市及电商平台仍在正常销售。佳洁士对此表示,这款牙膏不会因此停售,称本次处理仅针对该条广告表现手法不够严谨,不涉及任何产品质量问题。 新京报记者 刘素宏 王卡拉

  - 相关新闻

  新华社发文称罚600万“微不足道”

  对于此次佳洁士收到天价罚单,新华社昨日发文称600多万元的罚款“微不足道”,该文指出,宝洁近期公布的2015财年第二季度财报显示,其第二季度净营收为201.61亿美元,归属于宝洁的净利润为23.72亿美元。600多万元的罚款,即便已是最大罚单,但对于一个季度净利润百亿元人民币的公司而言,仍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记者根据宝洁公司官网披露数据发现,2012年-2014年宝洁公司连续三年每股核心利润均实现了增长,且连续三年返还股东收益实现了增长。2014年年报显示,佳洁士3D炫白系列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额也达到了10亿美元,3D炫白系列同样也是发展中和新兴市场牙膏市场份额增长的重要动力。

  对于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因虚假广告而被罚603万元,相关部门给出的处罚理由是,该牙膏的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这一广告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称,处罚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于罚款数额如何判定,王贝贝称,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佳洁士不仅要撤回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因此,对于佳洁士创下了罚单的最高额也是有依据的。

  - 律师说法

  小S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应受罚?

  针对小S仍为佳洁士代言一事,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昨日分析称,因为目前实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仅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了规范,而忽略了广告的参与者。不过,在2014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仅佳洁士,从行业上来看,日化广告的“吹嘘风”也一直屡禁不止。

  王贝贝对此分析称,在日化企业的广告中还有以下的手段,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夸大失实的广告;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不公正的广告,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研究成果的广告。

  “目前,广告主违法、媒体把关不严、现行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到位等问题是虚假违法广告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王贝贝指出。

  王贝贝呼吁,应当加快立法,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增加惩罚性赔偿,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新京报记者 刘素宏

  部分企业“虚假广告”一览

  ●2010年9月

  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2款洗发水“霸王男士固发强根洗发液”和“霸王男士固发去屑洗发液”虚假宣传,被责令立即改正,不得再夸大宣传。

  ●2014年3月

  意大利反垄断监管机构称,倩碧焕颜活力光子嫩肤系列产品蓄意宣传与镭射手术的效果和价格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要求其在60天内修改宣传内容,并罚款40万欧元。

  ●2014年4月

  法国欧舒丹因有两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有纤体功效,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处以45万美元的惩罚,同时禁止该品牌未来再做虚假减肥广告。

  ●2015年3月

  上海工商局表示,五粮液春夏秋冬酒在电视“名酒访”广告中宣称“单箱价格变成了1608……仅限本档直播”,“欢迎回到我们的直播现场……刚刚导播告诉我们……”等。现场直播的场景为虚构,被处罚款15万元。

  ●2015年3月

  上海工商局表示,上海尔业投资管理在投储案例中宣称,“合作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经查,宣称的案例和合作伙伴为杜撰,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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