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对食品三级监管 级别越高检查次数越频
- 发布时间:2015-01-27 09:36:00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时习
日前,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并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生产经营的食品风险程度、信用等级,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成三个监管级别,实行分类动态监管。同时,不合格食品信息在对外发布3日后,生产经营者仍未采取措施的,食药监部门将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并追查不合格食品流向。
级别越高检查次数越频
根据北京市药监局通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三个监管级别,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
一级监管针对从事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同时无不良信息归集记录的生产经营者;二级监管是对中等及以下风险食品,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经营中等以上风险食品且无不良信息的生产经营者。最严格的是三级监管,这是针对从事中等以上风险食品,同时信用分级评定为一级失信的生产经营者。而且,监管级别越高检查次数越频繁。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专家阮光锋表示,这种监管方式有效提升了食品安全精细化监管效能。“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物力毕竟是有限的,加大对高风险食品及失信经营者的监管,如同集中力量办‘大事’,能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保障食品安全,毕竟风险更高的食品安全都监管好了,其他食品的风险就更小了。”
“飞行检查”避免形式主义
《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定了严格的检查流程,首推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并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条款指南》公布了涉及食品各项检查的检查方法、检查条款、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等。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针对已经售出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办法》明确要求,市食药监管部门应统一在市食药监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信息发布3日后,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依法进行公示,对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首次提到了一种“飞行检查”。据介绍,这是开展的突击性检查。“飞行检查”原则上不得组织被检查者所在地食药监执法人员参与检查;原则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检查者,但应在检查时出示文件或说明来意。
阮光锋表示,以往一些食品安全检查中,许多监督管理部门是预先发通知、定时间、定路线,被检查单位也是提前做好了各项准备,最后双方皆大欢喜。但这种流于形式的监督检查埋下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飞行检查”可以避免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发现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留下食品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