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万余元买到假稻香村月饼
- 发布时间:2015-10-28 09:33:43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耿 瑗 记者曾祥素)张先生因花了6万多元买了一批假稻香村月饼而诉至法院,最终获得3倍赔偿。
张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厂的业主,为了向自己经营的食品厂职工发放月饼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厂的名义从某市场出租的临时摊位购买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总计货款6.19万元。后张先生得知香村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所购月饼为假的“稻香村”月饼,第二天便向工商部门投诉。原来,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诉讼案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论,法院判令香村园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张先生认为,市场出租的摊位贩卖假稻香村月饼构成欺诈,应由该市场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市场管理单位返还货款并3倍赔偿。法庭上,被告认为,张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月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直接消费,而是用于销售从中谋取利益,不应受消法保护。另外,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就“稻香村”商标权使用确已发生纠纷,香村园公司合法取得过“稻香村”商标使用权,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是该商标使用权期限。且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包装明确标注生产厂家香村园公司,生产厂址是香村园公司的生产厂址。因此涉案月饼的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品厂的业主,其采购价值6万余元的中秋节月饼并非是为个人消费,故张先生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如果张先生认为市场提供的月饼不符合双方约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因张先生已经将月饼销毁,导致无法退货,因此,张先生的退款请求也不能支持,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本案中,一方面,张先生称购买月饼是为了馈赠职工作为福利,其陈述有法制晚报刊登的新闻进行佐证,张先生陈述购买月饼的目的符合生活消费;另一方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张先生购买月饼是为了转售交易、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仅从购买的数量较大或张先生是食品厂业主进行推断,因此,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其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张先生仍有权向所购买的商家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的3倍作为损失赔偿金,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购买月饼损失18.57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示,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依据以上规定,消费者的维权对象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如果向上述主体维权存在困难,也可以依据消法第43条规定,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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