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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商业务促进健康发展

  • 发布时间:2015-05-15 09:36:2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规范电商业务

  促进健康发展

  (上接1版)

  《意见》指出,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地方政府建立的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收发货人信息等,对低风险商品审核放行,高风险商品可逐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放行。规定对出境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不断完善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采信力度,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规定对入境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以自用为目的的,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管理。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

  根据《意见》,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备案管理,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推动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秩序,实现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物流仓储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制度和经营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意见》要求,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一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港务、民航、税务、外汇管理、邮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二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利用好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好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作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推进诚信分类管理,促进信用等级互认。将企业信用等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给予诚信企业更多便利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通关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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