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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保险这把“保护伞”

  • 发布时间:2015-04-17 09:33:0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胡立彪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对2015年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工作重点作出明确部署。在细化制定加快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方面的具体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推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十分完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可占到保险公司整个财产保险收入的一半以上。但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其收入仅占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0%。很显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潜力巨大,前景广阔。但目前的情况表明,由于这种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其转移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风险,帮助企业避免重大经营危机,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双赢作用尚未发挥出来。

  人们常用保护伞来比喻保险,但要想真正发挥其保护作用,必须让人们真正用上这把伞,而且会用、常用。2012年初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到现在已经过去3年,从媒体报道看,除了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推出过一款产品召回保险,并未见到其他保险公司有什么相关险种推出的消息,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动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方面,也多停留在“探索建立”的阶段,少见落地的实际行动。

  显然,保护伞还没有造好,甚至还只是个构想,其保护作用也就无从谈起。问题出在哪儿呢?就像任何保险一样,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得以推行,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目前企业和消费者对这种保险热情不高,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作用存疑。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能够为受害者提供一种全面的赔偿标准和较高的保障水平,使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更加具有操作性,企业也才会寻求通过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来转嫁风险。责任风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越大。所以,当下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律制度,尽快制定出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人们就有了打开保险这把保护伞的动力,但接下来的问题是得“有的用”、“有的选”才行,所以加快险种开发也就成了当务之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不断开发新险种,扩大产品险种开发范围。要加大在数据积累、精算技术、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市场调研,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

  前面的工作都是铺垫,保险有没有市场、能不能落地,还得靠推销。当然,这里的推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动员企业自觉参加保险,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在推销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的保险案例,积极与安全质检、公安司法、新闻单位的联动,不断拓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范围,促进公众维权意识和企业转嫁风险意识的提高,让保险真正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从而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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