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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恶”并不简单

  • 发布时间:2014-12-12 10:33:22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胡立彪

  全球性咨询公司国际信誉研究院(Reputation Institute)近期公布了由其编制的2014年全球企业社会责任(CSR)RepTrak排行榜,谷歌公司以72.7分(满分100分)的成绩荣登榜首。这是该公司连续第4年折桂。国际信誉研究院根据公众对企业的情感和理性反应设定一些评价参数,对入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打分,排出座次。谷歌得分高的地方是其公民身份实践方面表现很突出:其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量不足同类设备的50%,且该公司承诺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上投入10多亿美元。

  国际信誉研究院企业社会责任考察对象涉及全球15个市场,其中也包括中国,但中国企业的得分并不高,排位较靠后。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中国企业与那些排位靠前的企业相比,根本性的差距在于市场诚信不足,令公众尊敬的道德感弱。尽管中国企业经常把一些“奉献”“服务”“责任”“诚信”等大词挂在嘴上、写在墙上,但公众几乎看不到这些口号被企业付诸实践的行动。而谷歌却没有喊高大上的口号,在表达社会责任上只强调一个原则——不作恶(Don’t be evil)。这相当务实,容易实践,却并不简单。

  人们经常说,市场是有规则的,企业的血管里也要流道德的血液。但道德的血液什么样,却没人能够说得清。如果非要给出一个具体的答案,谷歌的“不作恶”或许可以作为参考。

  关于企业道德,至今存在一些严重误导。经济学界曾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属性决定了企业逐利的正当性,而企业逐利因而也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其管理者的唯一职责就是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任何行动。正是这种走在法律剃刀边缘的利字当头观念逐渐稀释了企业血液中的道德成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私与利均属中性,无所谓好坏,但其分界点却在于是否侵犯了别人(或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是否犯法。市场领域所有道德沦丧之事,皆肇因于对市场规则和秩序的破坏、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伤害,而不在于逐利这个本性,更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正如茅于轼所言:“当我们谈到道德滑坡,不应谴责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而应谴责对个人利益的践踏。”

  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并不是鼓励人们弘扬美德或者追求卓越,它不具备模范行为的示范效应,甚至并未对优良品行作出界定。也就是说,即使企业行为合法合规,也并不能保证这一定就是正确的,而要做到“正确”(只有能够获得更大、更长久的利益才算正确),必须要在合法性之上有所提升,这就需要道德策略了。的确,对于企业家而言,能为企业赚到钱就已经不容易了,而企业能够运转、能够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和一些福利,也算是对社会有益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为赚钱而不择手段,不仅法律底线不能触碰,道德底线也不能逾越。

  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开始对市场放权,企业自由度变得更高,“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容易让一些企业产生法律底线降低、道德约束放松的错误认识。事实上,市场自由度越高,企业越应该加强自律,越应该笃定“不作恶”的原则。因为要由市场选择的话,它绝对是无情的,而它的标准只有一个:适者生存。适什么?当然是市场规律。这个规律中,当然有道德律的权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曾说,不读亚当·斯密《国富论》,不知道怎样才叫“利己”;而读了他的另一著作《道德情操论》才知道:“利他”才是问心无愧的“利己”。不用说这些大道理,如果企业家们都承认“商场如战场,商海亦江湖”这样的说法,那就记住一句“江湖”上常说的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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