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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图彻底根治电动车超标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2-04 09:34:19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张东)近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质监局获悉,电动车新规《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其中,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被确定为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被广大市民深恶痛绝的电动车“超标”现象有望得到彻底根治。

  据不完全统计,成都是与江浙、天津并列的全国三大电动自行车产地之一,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高达400万辆以上。根据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2013年抽样调查,全市还有300余万辆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不符合现行登记上牌要求的电动车仍在上路行驶。而在电动车引发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80%以上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为了从生产、销售源头把好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成都市质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共同编制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成都电动自行车管理将全面迈入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按照该办法要求,成都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目录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经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该办法还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提出了严格而明确的管理限制。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变更技术参数,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将从目录中删除,3年内其相应产品不得重新申报;证书有效期为3年,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其相应产品到期后从目录中删除。生产、销售、使用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依规处理。

  对于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除应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外,成都市还提出了10项强制性要求,包括最高车速、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装饰宽度等。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被限定在20公里/小时,且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电动机功率≤300W;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具有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66mm;前后轮中心距≤1200mm;装饰宽度≤500mm。“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超速问题,管理办法中还有一招‘杀手锏’,就是电动自行车需要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成都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成都市还专门设立了超标电动车举报奖励制度。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2365或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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