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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造假将重罚 最高处货值10倍罚款

  • 发布时间:2014-11-10 14:29:32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化妆品新原料须经过4年的观察期;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

  处罚方面,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特别明确四种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有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后两年内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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