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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不是挡箭牌

  • 发布时间:2014-10-23 09:34:2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评头论足

  □ 胡立彪

  有消费者向一家媒体投诉称,他购买了一款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去屑洗发露,但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根本没有任何效果,头屑还是“像雪花般飘落”。于是,消费者怀疑这款洗发露有问题,其所宣称“含ZPT去屑成分,有效去除头屑,持续使用,远离头屑烦恼”,涉嫌虚假宣传。该媒体致电宝洁公司,希望其对这款产品去屑功效的原理及相关权威证明等进行说明,但宝洁公司以去屑配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告知。

  宝洁说的好像很有道理,许多人听了可能都会觉得无言以对。可事实上,宝洁拿所谓的“商业秘密”说事,只是用来做挡箭牌,根本没有那么硬的道理。如果宝洁的说法行得通,那么任何企业都可以无所顾忌地声称自己的产品拥有这样那样的功效,然后以涉密为由回避外界的任何质疑了。事实上,除了宝洁,许多企业早就这么做了。比如,肯德基有一款上校鸡块,在外包装上写有“‘十一种神秘香料’融入鲜嫩鸡肉中,外脆里嫩,鲜美多汁”这样的宣传语,但不少消费者对所谓“十一种神秘香料”提出质疑:这些香料有无经过科学、权威认定,会不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危害?因此要求肯德基公布神秘香料的基本成分。但肯德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布。

  显然,肯德基跟宝洁一样,在宣传上都有夸大功效、故弄玄虚的嫌疑,并有意混淆商业秘密的概念,试图以商业秘密权凌越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况且,消费者想要知悉的,并非是宝洁产品去屑的秘方或肯德基鸡块神秘香料的具体配比,而是其产品具有宣称功能或食用安全的证明,这并不涉及商业秘密。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其产品宣传的功能及安全性,应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如果宝洁和肯德基不能举证其产品中确实含有某些功效成分,或该成分并无所宣称的功效(不属于神秘范畴),或该成分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配料或添加剂范畴,那么这样的广告宣传就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民事欺诈行为。另外,用于化工产品或食品中的添加剂,其名称并不是什么商业秘密,消费者如果对商家宣传的神秘成分不放心,可以要求质监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当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就可以弃之不顾。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权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几乎不可避免,而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尽量减少其冲突,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规定解决二者冲突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在实践中还是形成了一些法律原则,可以较好地平衡二者冲突。

  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或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更多属于个人利益层面,如果依照某种商业秘密制造出来的产品危害了或者威胁着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公众利益。当然,如何兼顾二者利益需要我们在具体情况下把握,但至少我们首先应该树立这种价值取向。

  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还应把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过应有的权利界限,不要损害别人的利益,更不应该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比例原则(兼顾好享有商业秘密权与公众知情权主体的利益,寻求最大的社会效益)、个案平衡原则(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了这些必须把握的原则,还应当设置一个中立性的、专业权威的商业秘密监督检验机构,充当兼顾商业秘密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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