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利用格式条款规避退货义务
- 发布时间:2014-10-17 10:10: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时习
北京市消协今天向媒体披露,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扩大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其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借此条款任意使用格式条款扩大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忽略消费者的确认权利,以规避其法定退货义务。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北京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认为,该条款中重要标准的缺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对该条款中的“商品性质”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对于确实不适宜退货的商品,网络交易平台除了要用合理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还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确认权利。
针对新消法实施以来,目前网购市场上仍然存在的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被随意扩大,“商品完好”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等问题,北京市消协今天公开建议,平台提供者除了要对经营者的主体身份、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外,还应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资信管理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
建议中还包括,要进一步制定与完善“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这位负责人介绍,近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消协委托北京金鼎影响力市场调查中心开展了网络购物调查活动。调查发现,新消法实施以来,对于符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常就退货标准作出不利于消费者退货的规定,人为设置退货障碍,限制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避法定退货义务。
“比如,标签破损、掉落、外包装破损等均成为不予退货的理由。为此,建议尽快制定与完善退货‘商品完好’的具体认定标准,把商品外观、使用性能和购买凭证完备的情况视为‘商品完好’,宜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对‘商品完好’作出认定。”他说。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网络交易空间分散、管辖权不够明确的现状,建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管理和信息沟通联动的机制。一旦发现不法经营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快速反应,分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