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9-30 09:38:40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何可)记者从9月29日质检总局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8月25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8号),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158号令第23条规定:“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据质检总局新闻办主任李静介绍,158号令的出台,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改革成果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化,表明了质检总局简政放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决心。
与规章修改前相比,年报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方式。组织机构不必每年都去指定地点办理代码证书年检,只需提交组织机构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即可;二是明确了年度报告的提交方式。组织机构既可以通过纸式报告方式现场提交,又可以选择电子报告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交;三是明确了年度报告的基本信息内容。组织机构需要提交的报告内容较为简单,既保证了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又方便组织机构填写,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党的十八大以来,质检总局深入学习领会中央改革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在质监体制调整、检验检疫制度改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方面大力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的改革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取消代码年检,既顺应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发展的改革趋势,又利于组织机构代码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创造条件。同时,切实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组织机构减轻了负担,提高了行政效率。
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已累计赋码4000多万个,基本覆盖了我国每一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不仅包含了在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社会团体,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按照年检制度要求,这些组织机构每年都需要办理年检并取得年检印章,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管理部门,均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并易滋生走后门、找关系等不良现象。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机构从“被管理者”转变为“被服务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只要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电子报告即可,并保证基本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这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组织机构,又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年报制度杜绝了个别基层管理部门年检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真正树立起廉洁高效便民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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