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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维保单位要共把电梯安全关

  • 发布时间:2014-09-18 09:38:01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管理单位维保单位要共把电梯安全关

  □ 宁 一

  住宅电梯使用广泛,与公众的安全密切相关,其安全责任涉及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单位两家主体。那么,两家单位如何才能保障电梯的安全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住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现实中,住宅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其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由于电梯管理者不够明确,相互之间很容易造成推诿扯皮。出现问题时,好像谁都应承担责任,但又都不认为自己应承担责任,往往造成电梯“失控”、“失管”,甚至“弃管”现象,致使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这无疑给电梯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由此可见,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不予明确,电梯的安全监管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不管是业主将电梯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还是业主或业委会自己管理,其前提条件必须要明确谁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进一步说,要明确谁是电梯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谁来履行管理电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属于共有人,容易造成管理主体混乱,从而导致监管缺失,所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专门作出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毫无疑问,这就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谁是共有电梯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这对于明确电梯管理主体、厘清责任关系、保障电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维保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按照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住宅电梯使用频繁,设备磨损较大,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以保持电梯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事实证明,一些电梯事故和故障发生的原因就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鉴于此,《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对电梯维保工作提出严格要求:电梯的维保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这一系列要求彰显了电梯维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维保单位绝不能掉以轻心。在维保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苗头,应及时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双方密切配合,共同排除事故隐患,以确保电梯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两家缺一不可,二者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只有共同把关,才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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