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和中商联联合开展商贸行业劳动模范评选
- 发布时间:2014-09-11 15:12:45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谢凌宇
中国网财经9月11日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开展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发出了《关于评选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5年3月将评选出“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200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扩大就业和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更加职业化、便利化、诚信化,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决定开展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
3.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在职职工。
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商务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物流、黄金、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的集体和个人不在参评范围;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近五年来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及分配
1.表彰名额:“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200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0名。
2.推荐名额: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240个,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40名。
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从业人员数量和经济规模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勇于创新,不断引领行业发展,关注民生,在服务百姓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素质良好;持续经营五年(含五年)以上,且近五年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现象,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在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在商贸流通服务业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在企业文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素质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热爱商贸流通服务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业时间不少于五年(含五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无私奉献,扎根基层,坚守一线,为满足不断变化、不断提升的消费需求做出突出贡献;
2.在诚信经营、重视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加强商贸流通服务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5.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并作出重大贡献;
6.在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工作报告、拟推荐对象汇总表、拟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
3.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式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评选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
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商贸流通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要结合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深入挖掘典型代表。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工作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门店、班组不少于6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一线职工不少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超过10%。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5%,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的20%以内。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评选对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费和变相收费。推荐企业,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6);推荐企业负责人,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评推荐、申报阶段(2014年6-7月)
各单位按照推荐程序进行本单位的推荐、公示等工作。确定参加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3-7,可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www.cgcc.org.cn下载)。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分为书面材料(含纸质版、电子版)和视频材料两部分。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其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每份均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反映推荐对象综合表现和突出贡献。视频材料要有8分钟时长,反映推荐对象的实际工作情况。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电子版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5寸电子版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和视频均请按“省份-申报奖项-单位-姓名”格式标注。
(二)省级评选表彰机构推荐审核阶段(2014年8-9月)
参选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地)、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局)共同审核本地区的推荐人选,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和排序。在提出初审工作报告、填写拟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8)、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阶段(2014年10-11月)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推荐对象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
(四)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阶段(2014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工作报告和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报经过审批盖章的《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等表格和材料。
(五)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阶段(2015年1-2月)
1.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示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
2.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六)表彰阶段(2015年3-4月)
1.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2.召开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3.编印《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汇编》,展示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精神风采。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管理部门(厅、局、商会)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或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选规则。各地区或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
(一)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商贸流通服务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京红 韩秀伟 刘亚平 孟 旭
电 话:010-68391812 68391852 68391850
传 真:010-68391852
E-mail:brian_han@163.com;wangjinghong1809@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812室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邮 编:1000834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以庄
电 话:010-84233475
传 真:010-84233475
E-mail:biaozhang@mo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