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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行政复议案件说起

  • 发布时间:2014-08-07 09:38:26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陈春业本报记者 朱文达 梁 丽

  “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近日,青岛市某加气站因不服市北区质监局的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青岛市质监局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青岛市市北区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局依法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处罚了一批使用和管理单位。期间,有的企业要求听证,也有的企业申请行政复议,但全部因依据不足被驳回。这一切都根源于执法监管人员对法条的深入理解,根源于严谨、规范的执法行为,这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塑造了执法部门公正廉洁的形象,也震慑了违法企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常说的道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无疑为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而执行好、贯彻好则是法律发挥实效的重要一环。市北区质监局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坚定地履行执法者的职责,把依法行政贯彻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法律的捍卫者。

  以开头提到的复议案件为例,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气站对车辆进行充装作业时未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充装完毕也未填写充装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其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两万元罚款的决定。该加气站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岛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青岛市质监局审理后维持了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北区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虽然被提出复议申请,但作为执法部门,由于在执法程序、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等方面都做到了严谨规范,因此对于整个案件非常自信,取得复议胜诉也在意料之中。

  为了帮助企业从处罚中得到教育和提升,市北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带队到该加气站进行调研指导,强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重要性,现场对其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监管科室做好后续的督促整改。

  今年以来,借着《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的“东风”,该局顺势而为,多次组织实施全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以电梯、压力容器及公众聚集场所、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为检查重点,专项治理设备超期未检、未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重点监控设备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区内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不力、超期未检设备多、定检率低等问题。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对待群众举报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投诉举报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执法检查,减少或消灭安全隐患。

  “守法法如伞,违法法如剑”。市北区质监局公正、规范、严格的执法,不仅树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权威,也提高了企业的“红线”意识,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某企业因为设备超期未检接到整改指令书后,其负责人先后4次亲自到检验机构申报并催促检验,理由是“市北区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管得太严了”。另一家电梯维保企业的负责人则说:“自从《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来,电梯维保压力很大,真的不好糊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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