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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豪绑架案8人被捕 2疑犯私吞1800万起内讧

  • 发布时间:2015-06-10 06:4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今年4月25日,香港堡狮龙创办人罗定邦的孙女遭绑架,劫匪携2800万元港币赎金潜逃,昨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8名嫌犯批准逮捕,其中6人涉嫌绑架罪、抢劫罪,1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涉嫌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罪。另外尚未追回的2000多万港元赎金,警方已掌握大概位置。

  因欠赌债召集无业老乡作案

  2015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犹某魁、王某锟、王某波、熊某辉、张某江、毛某兵、郑某旺七人在深圳罗湖一宾馆密谋偷渡香港作案。7人均为贵州省瓮安县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其中除犹某魁1976年出生外,其余6人均为80后甚至90后,多人还有犯罪前科。

  犹某魁曾多次偷渡到香港入室盗窃,熟悉香港飞鹅山的一些“据点”,还在香港获过刑。因赌博欠巨债,犹某魁此次召集几个无业老乡,约好一起到香港“捞一笔大的”。

  4月25日凌晨,犹某魁等7人分工配合,攀爬进该栋别墅搜寻贵重物品,并对受害人罗女士实施绑架。4月28日下午,犹某魁、王某锟二人在飞鹅山一亭子旁的厕所后面,取到2800万港元赎金,通知熊某辉等人将受害人罗女士释放。

  从新闻中获知赎金数字 同伙怒了

  在赃款分配上,犹某魁等人也心怀鬼胎。当天,犹某魁、王某锟二人拿到2800万港元赎金后,先将1800万港元藏匿起来,将余下的1000万港元带回窝点分赃,并谎称共拿到1000万赎金,于是大家先按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对赃款进行分配,还保留了一点“公共经费”。

  随后,犹某魁又悄悄地从藏匿的1800万港元中拿出一部分先供自己使用。数天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从新闻中获知共收到赎金2800万港元,对此也甚是愤怒。

  仍有2000多万港元赎金未追回

  7名嫌犯中除毛某兵、张某江于4月28日提前偷渡回深圳,另5人均在香港又呆了几日,之后,郑某旺持签证过关时被香港警方抓获,犹某魁等人偷渡回深圳后,先后被深圳警方在深圳、惠州等地抓获。此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梁某顺和涉嫌组织他人偷渡国边境罪的蒋某华等人也先后被抓。

  现该案涉案人员均已被抓获,继从犯罪嫌疑人处缴获赎金280余万元港币及部分赃物后,5月16日又查获赃款365万港元及珠宝首饰一批。至于剩下的赃款,据悉警方也已掌握大概位置。

  释疑

  A

  跨境犯罪由谁来管辖?

  犹某魁等人在香港针对香港居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郑某旺被香港警方抓获,进入香港司法程序,为什么其他8人会在深圳进入司法程序?

  负责该案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庄晶然告诉记者,犹某魁等犯罪嫌疑人作为内地居民,其涉嫌抢劫、绑架的司法程序行为虽然在香港,但密谋、策划以及作案工具的准备工作等,均发生在深圳,且多名犯罪嫌疑人在深圳被抓获,部分赃款、赃物亦在深圳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发生,均作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论。而犯罪的密谋地,即是犯罪的行为地之一。同时,《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因此内地司法机关对该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换句话说,本案中深圳与香港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但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各自拥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郑某旺在香港被抓获进入香港的司法程序,犹某魁等人在深圳等地被抓获进入内地的司法程序,这并不冲突,且符合“一国两制”的基本体制。

  B

  为何既有抢劫罪又有绑架罪?

  为什么犹某魁等人涉嫌的罪名中,既有抢劫罪又有绑架罪?庄晶然介绍,从目前证据来看,犹某魁等人在深圳密谋到香港去绑个人“搞一单大的”,即有抢劫、绑架等动机在内。其进入受害人罗女士的别墅后,威逼受害人打开保险柜,洗劫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时,即已涉嫌抢劫罪。之后,犹某魁等人逼问出受害人罗女士基本情况后,又将其绑架并索要天价赎金,涉嫌绑架罪。因此,犹某魁等人行为先后触犯抢劫、绑架两个罪名,需要数罪并罚。“针对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我们列了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

  深港两地这种连为一体的地域环境,很多犯罪同时涉及两地,但基于两地不同的司法体系,庄晶然坦言,确实在司法上还存在一定困境,“目前我们与香港还并没有一个完善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为更好地打击犯罪等,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机制,两地在罪犯移管、赃款赃物移送、调查取证、裁判认可、追逃追赃等方面应加强合作。”

  检察官解密

  受害人与绑匪聊天 提供破案线索

  受害人罗女士损失了价值昂贵的财物,家属还交付了2800万港元的赎金,但庆幸的是,罗女士的人身安全未受侵害。

  “受害人罗女士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都表现得非常冷静、清醒与沉稳。”检察官介绍,在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绑架等过程中,受害人罗女士都并未采取任何硬碰硬的鲁莽举措,反而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比如虽然犯罪嫌疑人都戴着头套,但罗女士悄悄记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相关特征。在山洞的数天时间内,受害人罗女士以打发时间为由,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聊天,不仅暂时稳住犯罪嫌疑人,还从侧面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诸多信息,为该案的办理提供了诸多线索。在山洞期间,罗女士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携带的收音机,还了解了外界对该案的报道信息等。

  “从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受到的良好教育与较高的个人素质,这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就尤为关键。”检察官建议,如不幸遇到被绑架或劫持等突发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谨记人身安全最重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注意:

  一是要懂得随机应变,尽量避免激怒犯罪分子;

  二是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车牌号码、谈话内容、互相之间的称呼等相关信息;

  三是要尽量学会与犯罪分子周旋,拖延时间,并让犯罪分子放松警惕;

  四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寻求他人的帮助,摆脱歹徒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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