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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0-08 16:4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协,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协,各行业(部门)质协,中国质协各分会,各会员企业及相关组织: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重要一年。中国质协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为契机,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铸就卓越”为主题,关注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承担社会责任、推进品牌建设等重点,继续开展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原则

  (一)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将继续坚持科学、公正、企业自愿的原则,按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

  (二)全国质量奖申报及评审不收取费用。

  (三)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与生产经营,符合《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的组织均可自愿申报全国质量奖。

  (五)已经获得全国质量奖、且符合《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中再次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再次申报全国质量奖。

  (六)申报组织应认真学习实践《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重视创奖过程中的价值,提升持续改进能力和综合绩效水平。

  二、评审工作进度安排

  (一)拟申报第十四届全国质量奖的组织,请于2014年5月20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中国质协会员与事业发展部。

  1.申报表一式三份(从中国质协网站下载“2014年全国质量奖申报表”);

  2.组织简介一式三份,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附录B;

  3.组织自我评价报告一式三份,不超过6万字;

  4.证实性材料一份,包括:组织合法经营的证实,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注册(如已获认证)证书复印件,近三年的三废治理达标证实、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证实、用户满意调查报告、纳税证明(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外部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用户满意产品、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部门和地区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的证实,申报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

  5.含所有资料的光盘一份(自评报告需Word格式)。

  (二)评审工作委员会将于2014年6月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的材料进行资料评审。

  (三)评审工作委员会将于2014年7~8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所确定的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四)2014年10月将隆重召开全国追求卓越大会,由国家领导人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为获奖组织颁奖,同时搭建一个充分学习、交流的平台,分享获奖组织的最佳实践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广大组织持续改进、提升竞争力创造价值。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全国质量奖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请通过快递送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以快递公司接收材料日期为准。

  (二)鉴于个别组织自我评价报告字数过多,不利于评审公允,对于超过7万字的报告将在资料评审中扣分,确保评审工作公正、顺利。

  (三)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严肃性,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递交经确认后,未经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允许不得擅自修改。一旦发现将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四)有关详情请访问中国质量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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