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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一期省级集采目录

  • 发布时间:2014-09-24 08:49:32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山东省日前公布《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高了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以及小额零星采购等限额标准。

  新目录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此前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新目录还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工程项目仍维持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限额,山东省此前规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气调节电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图书,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房屋修缮项目,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后可以自行采购,但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建筑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新目录将此项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新目录还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空调、音视频设备和消防设备等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12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此外,新目录还附录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并规定,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且预算编制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新目录同时强调,对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建议书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调整到考核优秀的社会代理机构。

   

  新闻链接

  山东:结合新目录明确预算编制要求

  本报讯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结合《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在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除外,下同)支出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资金可不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往年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入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新目录的要求,通知对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的相关问题,有关自行采购的问题,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的问题等一一作了明确。

  此外,通知还强调,自行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特殊采购方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分别单列。对属于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预算编制时应选择对应品目,不得编入小额自行采购预算。为方便各预算单位用足用活各项采购政策,预算单位应在各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内,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小额自行采购、公开招标的顺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便最大限度满足年度中间临时性、应急性采购需求,切实减少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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