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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信诈骗应追责运营商银行

  • 发布时间:2015-03-03 22:4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静  责任编辑:时习

  有20年从警经历的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伟才这几年提交的建议一直有关电信诈骗。3月3日他告诉记者,通过大量调研,他认为打击电信诈骗,必须从源头抓起,“运营商和银行都负有责任。”

  陈伟才告诉记者,从运营商的角度来看,90%以上的电信诈骗都是通过境外改号电话进行。通过改号软件,诈骗分子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伪装成法院、公安局等电话实施诈骗。“去年6月和9月,广州和深圳先后有用户因被改号电话骗取48万元和44万元起诉运营商,两个案件我都旁听了,我认为,用户已经支付了来电显示的费用,按电信服务条例的要求,运营商应该提供准确的号码,在现实中却提供了虚假号码导致用户被骗,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运营商应负民事责任。”

  在另一方面,陈伟才还表示,运营商中还有少数内部员工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非法向诈骗分子出租网络电话线路,“比如海南的‘9·28’专案,电信局内部员工4人利用工作之便,犯罪窝点提供线路服务,获利20多万元。”

  “在银行方面,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银行为争取更多开户数,发卡过于泛滥,二是银行网络对境外操作的境内银行账户多级转账、分解资金毫无限制。”陈伟才表示,拿2013年广东番禹一位黄女士被诈骗2700万元的案件来说,诈骗团伙用于提现的银行卡就多达3000多张,这些银行卡都是通过各种渠道买来的。“工行、农行、建行银行卡200元一套,带身份证原件280元一套,带网银450元一套,几乎是网上的‘均价’。”

  因此,陈伟才今年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第177条,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建议,他表示,现行刑法不能限制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只能处理涉及伪造的信用卡行为,不能处理非伪造的信用卡即真信用卡,也无法从法律上对出售信用卡的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将出售、购买信用卡的行为入刑,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出售、购买信用卡行为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可在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中增加一项‘非法出售、购买信用卡的’。”

  为什么是信用卡?信用卡也能用来提现吗?陈伟才解释说,在刑法中并未提及贷记卡,在2004年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中,将信用卡定义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将一般意义上的贷记卡和信用卡都纳入了信用卡范围。

  “如果能从源头堵住运营商和银行的漏洞,电信诈骗至少可以减少50%。”陈伟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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