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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贷款啦

  • 发布时间:2015-09-23 07:32:45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霞)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提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记者昨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虽然目前尚无针对住建部通知出台最新的异地贷款业务细则,但是石家庄早在2014年11月份开始就已经实现了公积金跨省的异地贷款,具体的操作流程也与此次住建部下发的通知基本一致。

  去年10月,住建部等三部委曾经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但是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近日这一细则终于出台,也让公积金异地互贷再度成为聚焦点。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实际上,截至2014年底,就已有济南、石家庄、杭州、呼伦贝尔、成都、泸州等6城市支持跨省公积金贷款。安徽、湖北、湖南、宁夏、太原、长春、沈阳、兰州、南宁、焦作等11省市也发布细则,支持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珠三角八市延续执行区域内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说,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涉及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等多项措施。随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有关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进行了落实。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下半年连续对公积金的提取、缴存基数等做了调整,11月份又专门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旨在落实住建部等部门政策调整措施,“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当时,石家庄公积金中心就通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购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家庄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据介绍,石家庄公积金开展异地贷款以来,已经办理了大量来自秦皇岛、衡水等省内城市,以及北京、江苏、广州等省外城市的业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虽然政府强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全国落地,但是对此业内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认为全面联网速度不会那么快。著名房产专家丁建刚认为,虽然实施细则出台了应该会让异地互贷大提速,但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认还不敢这么乐观,预计在大中城市和联网更方便的一些城市可能推进速度会更快一些。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合并计算

  公积金异地无法贷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一些工作调动的缴存人。比如原先在A城市工作,缴存了不少公积金,调动到B城市后,如果想在B城市买房,原来在A城市缴存的公积金是不是就无法使用?针对省会购房者在异地互贷方面存在的问题,昨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作了便民提醒: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户籍在石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合并计算。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在外地购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石家庄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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