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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人头费当休矣

  • 发布时间:2015-06-15 03:35:11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头费”是当前不少旅行社和导游间的“潜规则”,指的是导游从旅行社带出多少游客,必须按人数向旅行社交纳每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人头费”。为了赚回“人头费”,不少导游便费尽口舌,拼命讲解,介绍自费项目,或收取游客购物返还的回扣,来弥补自己此前已经支付的“人头费”或赚取更多利润。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各旅游景点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人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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