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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下发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4-14 08:32:16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4月14日讯近日,辽宁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着重明确了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管理服务制度、相关扶持政策三方面问题。

  《意见》认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以家庭单户或联户为单位发展林业生产,成为林业发展建设的极其重要力量。为了规范并支持其发展,使其在林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家庭林场的建设和发展,对家庭林场的认定条件、工作指导要求、管理服务制度、支持政策等都需作出规定。

  《意见》强调,家庭林场主要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意见》要求,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家庭林场即可挂牌。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

  《意见》指出,要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要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要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意见》指出,要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辽宁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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