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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03-26 07: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税收法定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已经党中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确定,开征新税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时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围绕《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专访。

  税收法定体现人民当家做主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直接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将《实施意见》落实好,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尽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有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为实现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税收方面的立法工作。”这位负责人说,比如,1980年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了6次修改;1980年和1981年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上述两部法律,2007年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同时,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1992年还专门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

  我国税收体系基本成型

  据介绍,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面临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同时缺少相关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的规定,于1984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已于2009年6月废止),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1985年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根据有关授权决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关税(海关法只规定征收关税,但具体税收要素由条例规定)等15个税种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这些税收暂行条例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几部税法一道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制度,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现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所有税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

  现行税收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根据相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了安排。”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实施意见》确定,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拟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步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并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在具体工作中,有一些税种的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行试点,可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先对相关税收条例进行修改,再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可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每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新修改的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由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税收立法,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在调整立法规划工作中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完成的有关税收立法项目作出安排。”这位负责人强调,在具体工作中,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立法反映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意志。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并相应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期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税制改革需要,依据授权决定和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强调,落实税收法定,推进有关税制改革,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安排,奋发有为,积极工作,拿出更大决心,冲破思想障碍,突破利益藩篱,抓紧落实。时间安排上,能够提前的要尽量提前,力争早日完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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